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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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这份规定详细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下列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第一类、你在各大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的信息。

如果你曾在微博上大放其词,如果你曾到处发表过虚假广告,小心点,也许某天官司就会找上你。同样的,你在网上被虚假营销,也要及时保存网站截图,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类、你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翻译一下,除了短信和邮件,你的微信、qq、抖音、贴吧、头条以及支付宝上的聊天记录,包括群记录,都可以成为打官司的时候的证据。所以要妥善保存,必要时要提前做好电子备份。

第三类、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前面几个都清楚,请注意第五个登录日志,你登录大多数网站APP,都会被记录下来,时间、地点、用了哪些功能、看了什么网页,这些会形成网站的日志,这个日志可以作为证据。当然这个日志不在你的手里,而是在网站的服务器里。

第四类、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开始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请注意你的云存储器,和文档协作处理平台。再就是重要沟通中的录音、录像、照片,访问特殊网站的数字证书,都要妥善留好,这些文件都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第五类、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都是有效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做证据吗?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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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一是真的非常支持。就是以前没有定性,才让有些人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传播非法内容。网络是广大网友获取信息互相交流提升自己的一个平台,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素质遵纪守法,而不是在网络上大放厥词甚至违法乱纪。二是与时俱进,跟随时代步伐进行相应调整,很好呀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这句用滥了的话,才算真正落到实处了;三是网络是广大网友获取信息互相交流提升自己的一个平台,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素质遵纪守法,而不是在网络上大放厥词甚至违法乱纪。四是因为微博微信畅所欲言的,很多东西都可以拿来当作证据,我觉得挺好的。而且对那些弱势群体,也有帮助的。因为大家不是说,每个人都学法律的嘛,那人家想举证的时候,又不是说特意留心想举证,都是说通过这种聊天记录啊,就可以举证了。

微信聊天收藏下来可以做电子证据吗?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

今年五一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的依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该决定,5月1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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