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案中的国家豁免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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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 \o "1-9" \h \z \u HYPERLINK \l "_Toc256000000" 目录 1
HYPERLINK \l "_Toc256000001" 正文 1
HYPERLINK \l "_Toc256000002" 一、案情回顾 2
HYPERLINK \l "_Toc256000003" (一)仰融案判决 2
HYPERLINK \l "_Toc256000004" (二)案件的争议点 2
HYPERLINK \l "_Toc256000005" 二、“仰融案”中的国家豁免与诉讼 3
正文
仰融案中的国家豁免与诉讼
【摘 要】 正文主要通过阐述仰融一案在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的审理始末,对美院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商业活动例外的规定加以研究,同时为中国政府以后的诉讼提供建议和帮助。
一、案情回顾
(一)仰融案判决
2003年8月8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国历史上首例美国公民状告中国地方政府的诉讼案。判决结果: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征收华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区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2005年做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融随后提出上诉,对地区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提出质疑。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诉做出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管辖权而驳回起诉。
(二)案件的争议点
1.仰融认为:辽宁省政府“实施征收原告的股份,其它的股本权益,并且为了自己商业利益控制这些财产”的行为是商业行为。辽宁省政府认为:征收华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行为,以美院缺乏标的管辖为由申请法院驳回起诉,此观点也得到美国地区法院支持。
2.仰融认为:辽宁省政府“实施征收原告股份,其他股权利益和其它财产的方案”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例外《美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节(a)(2)款下三种情形,政府行为是商业行为。辽宁省政府认为:诉状的基础的这一行为是征收行为,只有是主权国家才能实施的行为,是主权行为。
笔者认为,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主权行为,所以辽宁省政府有豁免权并且美院没有管辖权。那么是否是先有管辖权才有豁免权呢?即先有管辖权再有豁免权呢?对此国际通行的观点为,判定管辖的存在,主要依据法院地的国内法。美国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是美国本院对外国国家进行管辖的唯一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将美国的管辖权与外国国家的豁免权统一于同一法律中: 1)该外国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权; 2)该外国国家所从事的行为与美国存在足够联系关系。
二、“仰融案”中的国家豁免与诉讼
外国国家行为是否享有管辖豁免权即如何认定辽宁省政府是否享有管辖豁免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去理解辽宁省政府是否具有管辖豁免权。
第一,辽宁省政府在美国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条件。《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3节,有权在美院主张“国家豁免”的是国家,而国家的范围即外国的政治区分单位和外国的机构或部门。在政治区分单位里,类似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的组成单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美中是否构成“政治区分单位”呢?鉴于美国制定该法的立场以及制定此法的目的是让主权国家要为其所从事的商业行为或上市活动负责,考虑主体条件相对减弱,并不是基于其组织结构,是要考虑其行为性质,所以其具有主体地位。
第二,辽宁省政府行为的性质是商事行为还是主权行为。笔者认为,仰融案中中国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主权行为。理由如下: 1)省府发起的,工作小组实施的将财产宣告为“国有财产”的行为只能主权者做出;而不是公司接管。2)仰融与省政府之间没有关于基金会的合同关系的证明;3)诉状的基础行为都是基于政府的征收行为开始,即先有征收行为,六个月之后才有后面收购行为。
第三,是否符合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商业豁免例外的适用, 若外国国家的行为符合商业行为例外的规定,则不能免除美院的管辖。在《外国主权豁免法》:1605章a规定外国国家不享有美院管辖豁免的情形:(1)被指称为的行为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2)与该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3)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生直接影响。第一,该行为肯定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第二,与该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这在上面已经论述了。第三,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生直接影响。辽宁省政府行为是否在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本案的主审法官卡伦·拉卡夫特·亨德森法官认为本案所谓的直接影响仅涉及一名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的金钱损失。此外,华博作为一外国公司的身份并不能改变无“直接影响”的判断。所以,美国居民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不构成在美国的“直接影响”。至于仰融对直接影响的其它主张,上诉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第 1605节(a)(2)款的文字是将管辖限制在对美国有‘直接影响’的案件,无论是仰融的财产损失还是丧失对华晨中国的控制权,均不能在美国产生使他可以对辽宁省政府提起诉讼所必须的直接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辽宁省政府是享有管辖豁免权,相对的美国也就没有了管辖权。仰融案件的审理很好地诠释了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在美国境外的行为能否受美律管辖。我们发现,美律对于主权行为还是商业行为的认定也是很慎重的。此案给了我们一下一些启示:第一,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某些方面是商业性而判定行为是商业行为;第二,区分“与诉讼请求有关的一般行为”与“作为诉讼基础的特定行为”,后者才能作为判断影响外国主权国家豁免与否的商业性标准依据;第三,法院不会因为后来发生的涉及被征收财产的商业交易而获得对因最初征收性质的否定,有效地指导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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