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应该正确、合法行使。然而,很多上访者有着“唯大唯上”“找上级更管用”的心理,喜欢在重要时间点,进京越级上访,更有甚者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有的还以此强拿硬要、敲诈勒索政府,企图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甚至涉嫌触犯法律。
日前,龙岩新罗法院对外发布了多起非法上访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提醒: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规定,做到依法、逐级、有序进行。
非法上访索要钱财 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谓非法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
2017年3月起,龙岩市新罗区的李某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在特定的时间多次到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和敏感部门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给钱就不去北京”等无理要求,强行向政府及工作人员索要钱财52000元,造成政府部门不必要的人力及物力支出1980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李某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遂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依法对李某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拒不改正获刑两年
2015年以来,龙岩市新罗区的谢某娟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明知自己要求把违建房屋按照合法产权房屋进行补偿的信访诉求不合法,无法得到支持,仍执迷不悟,非法上访。
谢某娟故意多次到北京的非信访场所走访滞留,致使当地政府先后26次组织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劝返,支出相关费用共计62万余元。
谢某娟经多次训诫及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有关国家机关耗费数额较大的额外财政开支,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带多病老母亲“非访” 多次被训诫仍不知悔改
2016年,河北涞源县南屯镇胡家庄村周某某,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的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其中两次带着年迈多病的母亲到北京上访,还一度将母亲滞留在涞源县人民法院等处,造成政府部门大量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
周某某因“非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但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正常上访要挟政府,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司法程序诉讼终结 仍多次非法上访
从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所提起的诉讼在司法程序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不顾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劝解、训诫和行政拘留,仍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多次到非正常接待信访人员的国家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并提出400多万元经济赔偿等无理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荒唐诉求为借口 还勒索钱财5.9万
2011年至2015年4月,陕西白河县谢某以“要求面见国家领导人商讨国家大事;其祖父坟墓藏有金麒麟、兰亭序等古宝被盗;家传古书被烧,欲让政府赔偿;其本人是翰林后代,应享受县处级以上待遇;要求被封为华夏护国大元帅、一字并肩王”等无理诉求为借口,多次到北京违法上访,并多次向当地政府和接访人员累计强索59000元;其在日常生活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屡教不改。
白河县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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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据闽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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