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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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为当今社会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为传统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

定的风险与挑战。电子书、网络课程、数据库等新事物的出现使著作权主客体的边界不断

受到质疑;而伴随着数据技术的发展的发展,网络盗版、盗链等侵权行为又使得著作权的

保护受到诸多冲击。本文旨在通过对当前网络环境下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进行调

查,了解当下我国著作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并试图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寻著作权保护

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侵权

一、引言

(一)写作目的

著作权是作品创作人享有的,保护其作品不受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在当下的中国,

著作权对于鼓励创新、保护创作,活跃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提

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通过修

订的方式更正和完善权利保护体系,但由于立法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并不能完全保证著

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各种新科技层出

不穷,远远超出立法者的预知范围,而一旦这些科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极有可能沦

为别有用心者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但受害者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有效救济。长此以

往,权利保护的漏洞得不到填补,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下降,不利于整个文化市场的有

序竞争,不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也降低了社会的整体福利,败坏了社会风气。

有鉴于此,本文对当下我国网络环境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统计,以期客观呈

现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状;再此基础上,对其历史进行简单回顾,并对当前

各类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特点及成因进行简要梳理,最后结合所得数据对未来著作权侵

权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希望通过基于样本案例的收集与分析,为治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

为提供一定的思路与参考,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营造鼓励各类创作、尊重

智力劳动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繁荣与大发展。

(二)重点相关概念的介绍

1. 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拥有的专有权

利。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著作权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有作品的存在。其次,著

作权是一经创作即自动获得的,不以发表为条件也无需经过当事人向有关机构登记。最后,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一般无期限或期限较长、不能许可他人

使用、不能转让,而著作权往往有期限、能够许可他人使用、能够转让。在网络侵权的背

景下,引发纠纷的往往集中于著作财产权这一领域。

网络著作权则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及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

利,相比于传统著作权,它具有无地域性、专有性弱化、表现形式数字化的特点。其中,

无地域性是指由于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作品受哪国法律保护往往并不明晰,因此没有明

显的地域保护特性。专有性的弱化,则是由于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著作权人对其作

品的控制、了解能力受到限制,而网络用户往往也并不了解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信息。

表现形式数字化,主要体现于“网络超文本结构”等于传统作品不同的表现形式。

2. 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对著作权权利的侵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即对著作人身权(发

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公开传播权、

演绎权)的侵犯。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形式更加多样、侵权行为更为隐蔽,产

生了诸如超文本链接,擅自发表、传播、转载,网页剽窃等新型侵权行为,但相关领域的

立法却处于空白,从而为一部分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此外,一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具有非营利性,其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而是出于打击、报复心理等,这种行

为同样可导致严重的后果,但却因为不满足侵权行为“主观上的故意”要件而难以受到法

律规制。

3. 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的规定

,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是指

由人创作的,具有一定创作高度、依附于特定物质载体的文学艺术作品,其载体多种多样,

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舞蹈作品、建筑作品等等。

作品是为人创作的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的文学艺术作品,这就要求作品不能仅仅是简

单的物质投资或不具创造性的抄袭、复制的成果;同时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单纯的脑

海中的创意、想法不能成为作品。网络作品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其虽

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但它仍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以数据电文、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储,具

有可复制性,因此它本质上仍然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即对于著作权权利人的法律保护。在著作人身权领域,著作权保护包括权利

人及其继承人享有特定情形下的要求对方消除危害、承担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的

责任;而在著作财产权领域,著作权保护主要通过赋予著作权人一定的使用许可权和报酬

获得权来实现。在互联网时代,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形式更加多样。例如在侵犯网

络传播权的场合,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链接等。

(三)文献的检索范围和统计特征

有关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风险与挑战的研究成果尚有不少,分别以“网络”(或“互

联网”“信息技术等)”“著作权保护”(或“法律保护”)“著作权侵权”为关键词,

进行检索,在中国知网上查阅到该领域相关研究文献有14274 个。近年来发文量呈上升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

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势,主题涉及著作权领域各项权利及合理使用等相关制度。

图1

图2

在Wiley 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勾选“Keywords”,输入“copyright”,勾选“anywhere”,

输入“legal protection””Internet”, 共得检索结果125 个。其中包括53 部期刊,49 本书籍,

23 部参考资料;且发表年限集中于近5 年内。

在SSCI -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中输入主题“copyright”&主题“Internet”&主题

“legal protection”,得到检索结果166 个,其研究方向及作者所在国家分布如下:

图3

图4

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在“法律法规”类别中,输入关键词“著作权”,得到151 个

检索成果,检索结果大致如下。从效力级别与发布部门来看,多数为部门规章,其次是司

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律和行业规定,相应地,发布部门以其他各部门为主,其次是最高

院、国务院及其各机构、人大常委、最高检。从发布年份与时效性来看,大多数为现行有

效,不排除三成以上属于失效、部分失效或已被修改。自2011 至2019 年,每年发布数量

在5 个以内。

图5

图6

仍然在该库,“司法案例”类别下,输入“著作权”“信息技术”(或“互联网”),

得到检索成果如下。可以看到,案例中多数为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且近一半经过二审审理,

审理法院级别以中院居多,高院和最高院审理的相对较少。

图7

图8

二、正文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历史

互联网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阶段不同,因此有关立法进程也并不相同。1996 年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通过了两个国际条约WCT 和WPPT,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邻接权作出一定规定。

在美国,互联网兴起于上世纪40 年代,其1998 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化版权法》已对相

关问题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在我国,1990 年首次出台《著作权法》时,网络尚未普及,

涉及有关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少之又少,立法也几乎未做规定。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其后

的2003 年和2006 年分别做了两次修正。2001 年,我国再次修订《著作权法》,将具有独

创性的数据库纳入保护范围,并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

位,体现出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所做的努力。

2002 年我国相继出台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6 年我国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成就是:借鉴美国

法案的“避风港条款”,对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进行了平

衡,其后我国在2013 年对该条例再次进行修订。2007 年6 月,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著作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并积极履行

相关国际义务,这标志着我国在推进著作权保护与国际接轨进程中的巨大进步。2010 年,

为了及时回应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著作权法》被重新修订,其中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

播权归属作者,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促进著作权人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平衡。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 立法滞后与混乱

尽管我国已出台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学界也一直对网络著作权保持高度关注,但我

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实际并不完善。一方面立法体系较为陈旧,出租权等的规定实际已是

形式上的规定而实践中很少被运用。另一方面,在搜索引擎、超链接方面极易出现纠纷,

近两年新出现的以短视频直播、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也成为新的争议领域,而立法

方面仍有很多空白。例如实践中引发热议的临时复制问题,当人们浏览网页阅读使用作品

时,这些作品首先存储在计算机的临时存储器中,然后才显示在屏幕上,当计算机被关闭

或输入新的信息后这些信息随之消失,这一系列的过程被称之为临时复制。

但是我国现行

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自媒体环境下产生了很多纠纷。由此

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于现实问题的回应仍有欠缺。

此外,我国著作权领域立法体系较为混乱,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

表演权等权利之间有时存在交叉重叠的关系,这就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2. 司法认定标准不一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下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认定标准的不一增加了产

生对当事人不合理判决结果的可能性。以备受争议的深层链接行为为例:深层链接指不经

过被链接网站首页而直接指向所需作品的链接,其绕开被链接网站首页,使得网页所呈现

的内容似乎为网站自身所拥有的内容,具有一定迷惑性。

如果采用用户感知标准,那么该

行为则构成直接侵权;而采用服务器标准,则只是间接侵权。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不同

的案件中可能会运用不同的标准,至于具体在何种案件中该运用何种手段,理论界和实务

界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

3. 国际化挑战重重

尽管我国加入了WCT, WPPT 等国际条约,在国际化过程中付出一定努力,但从我国现

行立法来看,尚存在诸多与国际公约的差异。在国际公约的问题中,有一部分是我国尚未

达到的最低要求,随着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与虚拟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跨

国、跨区的特点,而我国我国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差距增加了遏制该类行为的难度。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超出了我国加入该公约时的经济

发展需要。片面追求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采取知识产权强保护模式,难免会带来对于本

土产业经济的发展制约。

因此,在国际化的过程中,既学习先进的立法模式,遵循合理的

国际惯例,又保持并发扬中国特色,推进法律体系本土化,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

4. 权利人维权困难

侵权人通常以非真实身份出现于互联网上,通过一人注册多个账号或多人同时注册一

个账号的方法,达到混人耳目的效果,这种隐蔽性极高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著作权人寻找侵

权人的维权成本,导致实际中著作权的保护难以有效实现。同时,网络侵权证据易变、可

删除,一些计算机数据极难被收集,这就导致取证难度加大,即使取证顺利其真实性也不

易认定,这些都不同程度上为权利人维权设置了障碍。

5. 公众意识淡薄

我国社会民众普遍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未形成良好的保护著作权的社

会氛围,“海量提供免费阅读”、“免费更新下载“”等现象更使得“免费”观念深入人

心,不知不觉地为侵权行为培育了生长的土壤。有的网络平台“会员”将充值阅读的章节

私自复制粘贴、截屏转发以广泛传播,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面对被侵权

事件,权利人往往因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救济途径有限等原因放弃维权,这也进一

步导致侵权人肆意妄为,变相地鼓励其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高额利益。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

看,人们普遍缺少版权意识,加上网络虚拟空间道德评价的错位,一些侵权行为反而因其

为公众提供便利而很少受到谴责,从而变相激励了网络盗版、盗链行为。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未来趋势

未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趋势大致有一下几个方向:

首先,立法更加体系化灵活化。例如当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财产权达到

13 项之多,权利之间难免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引发了实践中诸多争议与困惑。而对网络

时代新的著作权形态单独规定,往往难以与原有权利体系相对接,导致同样性质的行为却

因在互联网领域发生而具有成为新性质的行为。立法逻辑的混乱、立法理论的欠缺既造成

重复立法、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公正,产生针对同一行为适用不同法

的结果,还降低了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度。当前我国著作权立法主要是各行政法规与规章,

随着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未来一部具有更高位阶的法律的出台也极有可能。此外,我国

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愈发明显,未来立法可能借鉴域外因素主义立法模式,

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应对同时代下的个案问题。

其次,司法更加能动化。立法天然地具有滞后性,尤其是在技术飞速革新的后工业智

能时代,AI 技术,数据挖掘等新技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果仅仅依靠立法者的事前规制,

许多新产生的问题都将游离于法律规制的界限之外。因此,除了立法上兜底性条款的设立

外,还必须将强司法的能动性,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衡量案件的具体情况,

比较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目的性解释、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等方法合理解释法律条文,发

挥一定的“法官造法”的功能,给予当事人合法利益以充分保护。当然,司法能动性的加

强也存有司法过度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为此,未来的房展方向是全面提高司

法人员业务水平与理论功底,加强司法人员思想道德修养,确保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实现。

再次,技术措施合法化。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主动采取的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措施,可

以从“私力救济”的角度来理解。

其包括:反复指设备、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

追踪系统、标准系统以及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

互联网时代,相较于法律规制,技术措

施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及时有效,只有承认技术措施的合法性,建立多元化的技术措

施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遏制不法行为,最大程度减少侵权风险。

最后,公众教育普及化。事实上,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永远是有限的,更多情形下能够

约束人们行为的来自道德、习俗、社会观念等“软法”的力量。因此,遏制违法行为最好

的方法并非打击、强制,而是提高公民思想修养与权利意识。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固然需

要增大违法成本,惩治侵权行为,但一味地惩治或许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关键

还是要加强全民思想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形成崇尚脑力劳动、保护智力成果的良好

社会氛围,摧毁滋生侵权行为的温床。

三、结论

(一)研究的成果及意义

通过研究可以得到如下成果:首先,我国在网络领域的著作权保护起步晚、时间短。

其次,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确实面临多方面的风险与挑战,其中成因既包括网络

技术本身带来的侵权行为多样化、隐蔽化,也包括既有立法的漏洞、立法体系的不完善、

合理边界的模糊,还包括司法层面认定标准的不一、法官权限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整体权

利意识的不足等。最后,未来著作权保护在立法上会进一步体系化完善化国际化,司法层

面上更加能动化,保护方式从事后惩戒为主逐步转向事前预防为主。

作为当下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学界的重

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IT 业的迅速发展,这一类新型著作权纠纷也浮现出来。而我国既

有立法的体系缺漏、立法修改的相对迟滞,导致一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通过此次研究,可以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趋势进行简单的梳理与分

析,为今后立法、司法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套工作提供一个路径选择的参考。

(二)存在的问题

此次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 缺少实证分析

法律是对社会具体问题的回应,一切讨论必须基于个案实证分析。在探讨网络时代我国著

作权保护面临的风险与挑战时,本文更多侧重宏观的分析与理论上的概括,对具体案件的

分析呈现较少,因此在说服力上略显不足。

2. 理论深度欠缺

对著作权保护的讨论必须基于对相关理论的完整掌握之上,而笔者理论功底不够,在具体

问题层面的探讨上就显得深度欠缺。一些重要理论未能具体展开,导致部分内容停留于对

事实本身的呈现,未能详细分析与论证其成因与影响。

3. 比较法研究不足

由于语言及篇幅限制,此次研究对于国外研究成果了解不足,未能运用比较法方法分析我

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风险与挑战,就借鉴他国经验解决我国本土化问题方面仍有欠缺。

(三)未来形势的预测

技术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出于技术中立性的观点,既不能将天平过分倾向权利人一

边而忽视科技的发展;同时,亦应牢记科技这把双刃剑如使用不当可能带来诸多风险。为

此,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应当加强。具体来说,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预测会有以下趋势:

首先,著作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一方面,著作权侵

权行为将日益多样化,侵权主体身份更加隐蔽化,侵权行为跨国跨区化,所有这些因素都

将导致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困难以及司法实践中管辖、举证难度的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网

络的不断普及与精神文化消费占公民日常消费比重的上升,侵权主体数量将愈发庞大。中

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截止 2019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 8.54 亿。

更多情形下,多数网民常常只是随意地浏览与点击,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因此可以说,著作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同时,网络著作权保护重要性上升。当今世界,网络几乎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

少的一部分。网络作品发表成本低,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这也为

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泛滥埋下了隐患。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其往往波及社会多方利益,影响

众多创作者、组织者、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甚至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及教学秩序造成

影响,还会败坏社会风气、抑制创新精神、阻碍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未来各国政府及各

有关组织团体、企业等会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注,形成从立法、司法到执法,

再到技术措施、公民教育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其次,著作权保护国际化进程加快。在全球化快速推进的今天,世界各国联系日益紧

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将为大势所趋。随着各国政府

在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保护的合作化程度提高,在实体法领域,未来很可能出台一部新的统

一国际条约,在既有条约基础上对于新近出现的现实问题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做

出理性回应。同时,在涉及程序法时,应当对司法管辖、当事人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进一

步细化规定。在司法、执法领域,各国合作与交流将会加强,努力对国际统一实体法做出

的统一理解,必要时可能设立专门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庭,聘用更多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及

其他司法人员。最后,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有助于各国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各国行政执法联

动机制将会加强,跨国侵权同样难以逃脱法网。

最后,利益协调机制更趋科学合理。利益平衡分析法这种跨法学和经济学的一种分析

方法清楚地解释了知识产权建构及其变动的内在原因。

著作权法的作用在于平衡著作权

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单方面地偏袒某一方。著作权与普通私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其

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著作权人的作品最终会走向公共领域、为公众传播与享用,如此方能

促进人类文化艺术科学事业的发展。因此,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能矫枉过正,否

则著作权亦无法发挥其社会价值,也与《著作权法》立法精神不符。在加强权利人的保护

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保护期限等进行反思与重建,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机

制的建立与健全,或许是未来新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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