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皇政行复决﹝2024﹞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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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皇政行复决﹝2024﹞07号

申请人:刁XX。

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区XX商业街XX号。

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华山派出所。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14号。

负责人:王书龙,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8日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1月10日收悉市政府的转送函,并于1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使用圆通速递邮寄国家公文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将案件移交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报案书》,后被申请人使用圆通速递邮寄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沈公皇(治)行终止决字(2023)XXX号〕。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其使用邮政快递以外的快递公司邮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在《报案书》中反映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有偿陪侍、虚构刷卡提现费、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进行娱乐经营”三个部分,现被申请人针对有偿陪侍的问题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沈公皇(治)行终止决字(2023) XXX号,依照职能划分被申请人并无处理有偿陪侍违法行为的职权,被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有偿陪侍违法行为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处理,故被申请人未移交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递交的证据材料有: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沈公皇(治)行终止决字XXX号〕复印件、圆通速递邮寄小票(2023年12月31日)复印件、《报案书》(2023年7月6日)复印件、《关于未收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华山派出所履职的告知》(2024年1月5日)复印件、《关于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告知》(2024年1月7日)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同时,娱乐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因此,被申请人拥有对XXXX KTV有偿陪侍案的调查权。另外,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亦具有对XXXX KTV有偿陪侍案的终止调查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并用圆通速递送达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就其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答复如下: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线索进行受案调查,被申请人先后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XXXX KTV具有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终止调查,由于当事人刁贵锋未在现场,经本人同意,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将终止调查决定书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此款项无规定固定的快递方式进行送达,因为当时邮政部门放假,故被申请人采用快递的方式送达。 综上所述,对于XXXX KTV 具有营业性陪侍一案,根据调查证据无法确定其违法行为,故在规定时间内终止调查,送达方式无规定必须由邮政送达,根据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已经送达,故被申请人办案无问题。

被申请人在收到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有偿陪侍案公安行政案件卷宗(终止调查)》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沈公皇(治)行终止决字XXX号〕复印件、圆通速递邮寄小票(2023年12月31日)复印件、《报案书》(2023年7月6日)复印件,本机关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偿陪侍案公安行政案件卷宗(终止调查)》复印件,本机关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材料,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报案,称其于2023年6月18日发现皇姑区珠江街128号XXXXKTV存在有偿陪侍,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在2023年12月31日通过“圆通速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以使用“圆通速递”邮寄国家公文及被申请人未将案件移交涉嫌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月11日受理。

本机关认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对报案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和终止调查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被申请人无处理有偿陪侍违法行为的职权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7日受案,12月18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三十日,2023年12月2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但是被申请人于12月31日通过“圆通速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沈公皇(治)行终止决字XXX号〕行政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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