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强奸儿童案情公布 李新功已被执行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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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猥亵儿童事实

2012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新功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搭载在校学生杨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及其朋友刘某某至河南省永城市永宿路至日月湖北侧施工工地路南土丘平台,在轿车后排座位对杨某某进行猥亵。同年5月,杨某某辍学。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和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新功亦供认。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李新功强奸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其中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8人12次,还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1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新功指使未成年人为其寻找犯罪对象,强奸、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并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还猥亵幼女,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除原判认定的第二起事实外,其余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新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超

审 判 员 赵晋江

代理审判员 耿 磊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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