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密件汇编未定密 公开出版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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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汇编未定密 公开出版受处理

「保密宣传」密件汇编未定密 公开出版受处理

2003年7月,某省直单位决定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工作文件、资料编印成资料选编,供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中使用。办公室工作人员金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收集、整理了包括数十份涉密文件在内的文件、资料,并录入形成电子稿,但未按照涉密文件的最高密级定密。后书稿交某出版社,出版社亦未作严格审查,并在未告知该省直单位的情况下,将该书交由某电子图书发行公司制作成电子版图书,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保密宣传」密件汇编未定密 公开出版受处理

点评

本案中,泄密有两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金某收集、整理包括数十份涉密文件在内的文件、资料进行汇编,却未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定密;二是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前,未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各机关、单位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管理措施,包括密件保密管理制度、定密解密工作制度、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等,使保密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同时执行要严格到位。尤其需要提醒的是,绝密级涉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此外,图书的出版发行应当执行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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