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要点
一、参保对象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仙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市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医保局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的种类
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报销程序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附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医保局。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到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应在救治之日起3日内向市医保局报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或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医保局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育保险待遇
(1)限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凡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按照《仙桃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报销。①产前检查限额支付300元;②顺产:一级医院限额支付800元、二级医院限额支付1400元、三级医院限额支付1800元;③剖宫产:一级医院限额支付2000元、二级医院限额支付2500元、三级医院限额支付3000元;④妊娠未满12周流产的,限额支付600元;⑤妊娠满12周未满28周住院(引)流产的,限额支付1200元;⑥妊娠满28周住院引产的,限额支付1600元;⑦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限额支付100元;⑧实施绝育及复通手术的,限额支付800元。
(2)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计发。
七、生育保险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1)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
(2)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
(4)新增参保单位和人员必须满6个月的等待期。
八、生育保险报销程序
我市女职工需住院生育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凭女职工的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市社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费用审核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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