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长城安全,《条例》规定在做好长城“四有”工作基础上,坚持分级分类保护和分段管理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长城监管。一是健全制度机制。《条例》规定应当建立毗邻协调机制,落实长城保护分段管理责任;明确了专家咨询制度,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长城有关的各项决策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建立了长城保护员制度,明确了长城保护员的保护责任,长城保护员工资待遇、巡查工具及培训等规定。二是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条例》规定长城保护机构的确定、职责及长城保护机构日常养护规则;规定个人自愿参与长城保护的途径,通过签订长城保护委托协议的方式协助做好长城保护;规定有长城分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单位做好长城保护的职责;明确长城或相关设施突发严重危险时应当采取的保证长城安全的措施。三是强化科技支撑。规定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长城档案数字化动态建设和管理,建立长城资源信息平台,实现永久保存和有序共享;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监测工作,鼓励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通信等技术手段,对长城本体和整体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在保持与上位法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宁夏实际,聚焦宁夏长城保护高频违法违规问题,明确了在长城本体上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等活动进行了约束,对应完善了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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