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价12.9元,实际卖49.9元,怎么维权?甘靖雯律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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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过程中,明码标价是商家应尽的基本义务,但现实中“低标高结”等价格乱象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近日,湖南长沙一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商品标签价格与实付价格不一致是否属于欺诈的问题。那么,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能主张几倍赔偿?对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甘靖雯律师作出详细解答。

长沙网友问:

商品挂在12.9元标签下,但实际卖49.9元,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价格欺诈?有现场拍照、录音,当时被商家态度气到了,如果上诉到法院,消费者最多可以拿到多少赔偿?

商品标价12.9元,实际卖49.9元,怎么维权?甘靖雯律师支招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甘靖雯律师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您所述,商品挂在12.9元的标签下却以49.9元的价格出售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您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款项,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三倍赔偿。协商不成的,您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投诉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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