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在老挝万象的瓦岱国际机场,日前被中老警方联手抓获的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前中)被正式依法移交给中国警方,乘中方派出的包机押解到中国。 >>>图集
视频集:湄公河惨案
央视网消息:来了解去年发生的“湄公河惨案”的最新消息。去年10月5号,两艘中国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水域遭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遇害。
本周四,也就是9月20号上午9点半,这起案件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糯康等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提起公诉。
那么这几项罪名是如何定义的?根据公安、检察机关的前期侦查,糯康犯罪集团又犯下了怎样的罪行呢?法学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这次被提起公诉的六名被告人中,糯康是第一被告人,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桑康、依莱分别是糯康犯罪团伙的第二、三号人物,他们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是糯康犯罪团伙成员,涉嫌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拖波也是这一团伙成员,涉嫌劫持船只罪。
杀害中国船员 涉嫌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不法泰国军人的支持,糯康先后与桑康、依莱等人策划了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的事件。2011年10月5日一早,根据糯康的授意,在桑康的指挥下,集团成员翁蔑带领其他几名成员,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水域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和“华平号”,并对船员进行捆绑控制,由于受到糯康犯罪集团以及不法泰国军人的开枪射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经鉴定,被害的13名船员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糯康犯罪集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讲,就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客观上 来讲的话,就是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这样一种行为,包括用各种手段,枪击,刀砍,下毒等等最后导致他人死亡。
放置毒品栽赃 涉嫌运输毒品罪
前期侦查发现,在糯康犯罪集团对两艘中国船只进行劫持时,还将事先准备好的净重达84516.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以达到栽赃陷害的目的。公诉机关认为,糯康犯罪集团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出于主观上讲,明知是毒品,那么还对这样的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然后不论他出于什么目的,什么动机,只要实施了这样一种,把毒品从一地搬到另一地去,送到另一地去,这个地方就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扣押人质勒索财物 涉嫌绑架罪
公诉机关还指出,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糯康犯罪集团绑架人质,勒索财物,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绑架首先目的是为了获得财产,获得财物,行为上来讲,就是把他人的生命,把他人的身体控制在自己的手下,作为人质,然后迫使对方交出绑架者想要的数额的财物,这样的行为就是绑架罪。
暴力劫持船只 涉嫌劫持船只罪
此外,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糯康犯罪集团劫持中国船只,应当以劫持船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劫持船只也是主观上讲,出于故意,达到个人的一些其它目的,然后对正在使用当中的船只进行劫持,用武力,或暴力,把这个船只据为己有。
由于本案的六名被告人全部为外籍人士,那么和以往的庭审相比,这次开庭审理会有什么不同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总体上来讲,在程序上面没有区别。在具体的诉讼上面,我们也有一些特别强调主权原则,比如说这六个被告人,他只能请中国律师给他们当辩护人,这是我们一个国家的主权的基本要求,他们本国的律师,顶多就是可以作为在诉讼之外,参与一些咨询活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