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502125374778):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4〕5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通地税稽罚告〔2014〕57号),决定对你公司追缴契税78,500.00元、印花税790.00元、房产税39,56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458.00元、企业所得税1,025,115.33元,合计1,145,427.3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拟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906.00元,对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合计30,906.00元。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4〕5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通地税稽罚告〔2014〕5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通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655号)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通化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本局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655号电话: 5017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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