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大宗贩卖氯胺酮,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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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惩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涉及已被列入国家管控精神药品的氯胺酮,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氯胺酮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某1和欧某2多次在吴川地区贩卖毒品,并指使被告人陈某正送毒品给吸毒人员。2020年1月,被告人欧某1与贩毒人员“孟庆”约定,欧某1向“孟庆”购买17公斤氯胺酮,“孟庆”以物流发货形式将氯胺酮发至广东省吴川市。自2020年8月份起,欧某1多次亲自或者指使欧某2,欧某2又亲自或指使陈某正等人陆续将250万元存进“孟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年9月15日,“孟庆”将3包氯胺酮藏在轴承里面通过安能物流公司发货给欧某1。同年9月20日,欧某1在广东省中山市遥控指使欧某2到广东省吴川市接收藏有毒品的邮件。当日17时许,欧某2驾驶从陈某正处借来的三轮摩托车到上述地址取件,陈某正在附近等候。公安人员在欧某2取件后对其实行抓捕,陈某正发现公安人员抓获欧某2后,准备离开现场时亦被抓获。公安人员随即在广东省中山市将遥控指挥的欧某1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毒品3包分别净重13017.4克、3628.9克、259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别为51.2%、51.7%、51.9%。

广州中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欧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欧某2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正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欧某1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被告人欧某1的死缓判决。

典型意义

氯胺酮是已被列入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氯胺酮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氯胺酮犯罪案件,查获的氯胺酮16905.3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欧某1判处死缓,对被告人欧某2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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