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能任性,维权必须依法。
2022年9月7日,湖南新化县委政法委联合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多家单位发布了《新化县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法示警,起到了良好警示作用。但仍有部分非访人员置若罔闻,缠访闹访,企图以访牟利。新化公安依法严惩违法信访行为,切实维护全县良好信访秩序,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扶某某,男,新化县桑梓镇村民。2019年,扶某某想通过建设养猪场申请扶贫项目资金,但因选址不符合要求而未办理许可证件,未能申请到款项。2020年,扶某某因猪价下跌产生亏损开始上访。镇政府明确答复后,扶某某不听劝解,多次赴省进京上访。2022年9月,扶某某再次进京上访时,以访施压,强拿硬要,向接访干部索要巨额钱款。扶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后,于9月2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刘某某,女,新化县游家镇村民。2018年,刘某某与同村村民发生土地纠纷,时任村支书的李某组织调解未成功,事后刘某某就土地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刘某某认为李某调解时故意偏袒对方,遂开始上访,要求李某赔偿其诉讼时产生的费用,另附带无理赔偿要求6项。经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后多次反馈劝解,刘某某仍反复上访滋事,以访施压,索要10余万元。2022年9月28日,刘某某在强行索得数万元后,仍赴京上访。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后,于10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信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有序、逐级进行,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企图以访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信访工作条例》摘录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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