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柳林法院公布3起非法信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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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柳林法院公布3起非法信访典型案例

信访是公民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逐级有序到指定场所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非法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两年来,我院依法审结了三起因被告人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而引发的非法越级上访的典型案件,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均被我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案说法]柳林法院公布3起非法信访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李某华寻衅滋事案

2005年,被告人李某华及丈夫张某某名下的0.53亩水浇地因修建离军高速被当地政府依法征用,李家湾乡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补偿标准支付被告人李某华征地补偿款后,被告人李某华因对补偿标准及金额不满,于2006年3月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非法上访,多次在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制造影响,并通过上述非法上访行为给李家湾乡人民政府施压,先后多次向李家湾乡人民政府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并于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华签署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在获得乡政府多次补偿后的李某华并未善罢甘休,随后又向该乡政府和县公安局提出了要求支付其相关上访费用和“非法拘留”赔偿款达328万余元,为此,李某华继续赴省、进京上访。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华又提出要求政府部门给其赔偿因上访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公安机关对其“非法拘留”以及11年来在“两会”期间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556万元,方同意息诉罢访。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华多次无理、过激的停驻柳林县县委、政府办公区,给主要领导发送短信纠缠滋闹,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基于被告人李某华的多次违法行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和天安门地区分局先后对被告人李某华训诫7次,柳林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敲诈勒索先后对被告人李某华行政拘留20次,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1次,共计21次。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兰寻衅滋事案

[以案说法]柳林法院公布3起非法信访典型案例

201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兰因其与同村村民郝江生之间的地基纠纷和儿子郝晋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事开始上访,闹访。被告人王某兰为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先后将年迈体弱、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的婆婆郝某某(时年72周岁)背到薛村镇政府、吕梁市信访局,后只身躲走;在其婆婆因病救治无效死亡之后不予安葬,反而伙同他人披麻戴孝,上班期间在柳林县政府办公楼内闹访;在其信访事项已经获得合理解决,被告人王某兰本人亦自愿签署息诉罢访保证书的情况下,继续越级上访、闹访,特别是在全国及省市两会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多次非法上访,制造影响,且经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缠访、闹访,并通过上述非法上访行为给薛村镇人民政府施压,先后向薛村镇人民政府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从2010年至案发时止,被告人王某兰先后到各级场所累计上访97次。

+案例三:

被告人韩某汝寻衅滋事案

[以案说法]柳林法院公布3起非法信访典型案例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韩某汝以2006年柳林县贾家垣乡闫下公路施工致其房屋产生裂缝和2006年双柳煤矿在其黄圪峁承包地内安装高压铁塔未给予补偿为由,多次向乡、县、市各级政府部门上访反映。2009年11月8日、2009年 12月31日、2011年11月4日,贾家垣乡人民政府、柳林县人民政府、吕梁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分别对其信访事项作出调查、复查和核查意见,认为其反映房屋裂缝问题,应根据鉴定意见,由闫下公路指挥部赔偿其加固维修费8970.8元;修建铁塔并没有占用韩某汝的土地,对其占地补偿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韩某汝在上述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后,仍以房屋裂缝问题多次进京上访、在柳林县委办公楼内哭闹。迫于压力,贾家垣乡政府于2010年2月11日以救助金的形式支付应由被告人韩某汝本人承担的维修加固费11454.7元,但被告人韩某汝仍不满足,继续上访、缠访。无奈之下,贾家垣乡人民政府又于2012年12月4日以拆除重建的补偿标准补偿被告人韩某汝拆除重建费用140000元。

综上所述

[以案说法]柳林法院公布3起非法信访典型案例

三被告人的非法信访行为,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王某兰、韩某汝在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合法合理的解决,且自己也承诺或者在息诉罢访保证书上签字具结之后,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越信访法定事项、违背信访行为规范,要么无事生非多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公安部、中纪委办公点、联合国人权组织驻北京办事处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制造影响;要么借故生非,多次越级上访,闹访,特别是在全国及省市两会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多次非法上访,制造影响,且经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缠访、闹访,并通过上述非法上访行为给人民政府施压,索要钱款,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均予追缴,并上缴国库。

+ 法官提醒

依照我国2022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信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群众通过正确的信访渠道、法定的信访程序、合法的信访方式到法定或指定的信访场所信访,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每一名信访人对自己的信访诉求必须要有一个理性的判断,要采用合理合法的信访方式,通过法定的信访程序来信访,切不可借故生非,无事生非,把信访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更不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把信访作为要挟他人和人民政府的手段、渠道。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极端的上访、不合法的非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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