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错案预防角度审视沉默权——结合余祥林“杀妻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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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错案预防角度审视沉默权——结合余祥林“杀妻案”分析

第4卷第1期

Vo1.4No.1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JournalofHenanJudiciMPoliceVocationalCollege

2006年3月

March.2oo6

从错案预防角度审视沉默权

——

结合余祥林"杀妻案"分析

周杰

(河南司法誓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夺?夺?争?审?夺?争?争?争"'争'审.争'审.审'审.中.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审.

摘要:沉默权即"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刑事程序制度发展的

方向,是走向文明的标志.确立沉默权,有利于揭示全面案情,防止错案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利.

关键词:沉默权;侦查程序;防止错案;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6)O1—0018—03

不正当的程序就像一棵有毒的树,毒树之果一

定有毒.

——

霍姆斯大法官

余祥林"杀妻案"于2005年4月13日在湖北省

京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重审,当事人佘祥林被当庭

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了余一个清白….纵观此案

的全过程,笔者从防止错案发生的制度角度进行了

思考,"沉默权"这个中国法学界并不陌生的语汇,

又凸显出来.

沉默权(rightto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

特权(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内容

可分为消极和积极两方面.消极意义上的沉默权是

指犯罪嫌疑人拥有陈述或不陈述的自由,司法官员

就案件事实而提出的任何讯问被拒绝后,不得采取

任何身体和精神上的强制而追其回答;积极意义上

的沉默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如何进行

陈述的权利,即选择的内容有利于自己,抑或无利于

自己'.

为何要热忱期待沉默权呢?我的回答是,有沉

默权,能有效防止错案发生,有效保障公民权利;无

沉默权,使破案模式单一,不利于侦查技术提高,并

可导致错案率的升高.

,沉默权价值的博弈分析

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犯罪当然是对社会公平

正义的一种损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要付出

相当大的代价冲破社会自发和自觉防御机制,冒司

法追究的极大风险,这种犯罪相对于侦查人员对被

监控人员直接实施的心理或生理上的侵害即侦查人

员完全代表公权力而实施的刑讯而言,后者对社会

正义破坏更大.贺卫方先生也对此做过精辟论述,

"如果以违法的方式行使权力,那么便是在既有的

罪恶之上增添了新的罪恶,并且与任何个人的犯罪

相比,行使政府权力者的犯罪都是一种更加严重的

犯罪","它破坏了民主制度下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

性基础".

现假设甲实施犯罪MO(对社会正义损害MO),

我们来分析在两种情况下甲所受讯问的境况,一种

是甲被赋予沉默权,另一种是无沉默权,并进一步假

设在无沉默权情况下,讯问人员对其非法刑讯逼供

(对社会正义损害M1),然后简单分析两类判决结

果.如下面的公式:

甲犯罪(MO)——侦查人员刑讯逼供(M1)——

审判结果:一是有罪(B),二是无罪.

第一种情况下,第一类判决罚当其罪,B代表社

本文是2005年河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错案预防制度研究中期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5—2X一339

收稿日期:2005—12—18

作者简介:周杰(1976一),男,河南新乡人,法律硕士,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第1期周杰:从错案预防角度审视沉默权

会对甲进行惩罚,M0与B相抵消,于社会正义无

损,但是程序过程中出现对社会正义损害M1;如被

判无罪,社会正义损害值为M0+M1.

甲犯罪(M0)——侦查人员依合法程序问

讯——审判结果:一是有罪(B),二是无罪.

第二种情况下,程序合法,公正判决,社会正义

无丝毫损失;假若甲成功逃避法律制裁,公正公平损

害M0.

由此可见,在第一种情况下,不管判决结果如

何,社会公正都将受损,甚至会出现M0+Ml的最坏

结果,而在一个人道的程序下,最坏的结果也仅是一

个M0的损失.具体到余祥林案中,出现了三种负

面的结果:一是佘无辜地坐了十一年牢,这无妄之灾

对于一个合法公民及他的家庭是多么大的损失;二

是由于全体侦查资源都集中到了佘的口供上,导致

错把那具女尸当做佘的妻子,杀害那女子的凶手趁

机脱罪,这是对于正义的又一破坏;三是侦查机关动

用暴力撬出口供,动用公权力针对普通公民实施私

刑,这是正义的第三种损失.

由此分析,确定沉默权,改良刑事程序环境,不

只减少错案的发生,也能改善我国司法环境,保障公

民权利.

二,从警方收集证据的角度分析沉默权

价值

在现时的我国,侦查行为仍存在着十分严重的

口供主义倾向,究其缘由,无非是刑侦人员想走一条

侦破成功的捷径,在这种情况下他人的人格尊严往

往在急功近利的侦查人员眼中被视为无物.

对被逮捕的嫌疑人不厌其烦地问讯索供,嫌疑

人为摆脱这种非人境况,往往最终会揣摸刑讯人员

心理,供出他们想要得到的任何供述,这样一来,无

辜者蒙冤入狱甚至有受极刑的可能,而使真正的犯

罪者逃之天天.类似案例在国内被披露的不在少

数,如《南方周末))1999年4月23日刊发的《不明不

白被关八年》,2000年8月10日刊发的《三次死刑

三次刀下留人》,2001年2月22日刊发的《杀妻案》

以及去年被媒体曝光的佘祥林"杀妻"冤狱和胥敬

祥错案等等.

不光是侦查过程中过多地关注口供,而且在审

判中也过分倚重口供.据参与佘祥林案的一位知情

法官说,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

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很难采信,加

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破案能力差,没

有口供就没办法破案."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

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

不但如此,过分依赖口供往往又会丧失取证良

机,从而放纵罪犯.就佘祥林案中,导致佘入狱的那

具堰塘中无名女尸被证明不是其妻后,佘祥林最后

奇冤得雪,但现在看来比余祥林更冤的就是这位女

死者,抓获真凶的最佳时机早已耽误了.

因此,惟有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制度,才能革除执

法人员单一工具主义法律观㈣(,严格依程序办

案,注重其他证据的收集,也迫使办案人员提高素

质,运用现代的技术手段去侦破案件获取全面物证,

而惟有这些摆脱了人类内心主观烙印的实实在在的

证据才是最诚实的.

三,口供的真实性也体现了沉默权价值

非但如此,沉默权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侦查机关

的讯问将会一无所获,事实上,大多数犯罪嫌疑人,

无论有罪无罪都会回答问题来为己辩解,真正保持

绝对沉默的少之又少,所以沉默权的确立并非为了

取缔问讯,而是革除刑讯之可能,消灭非法采供,扭

转口供独大之积习,只有综合各种证据,才可能使真

相大白,全面揭示案情.

众所周知,美国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是为了保障沉默权而对警察设立的义务,要求

警察在逮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向其表明: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法庭上

对你不利的证词,你在回答之前可以要求律师在场,

如果你无力请律师,你有权要求在回答问题前由政

府指定律师在场……"1984年,里根政府的司法部

企图废除"米兰达规则",这时,原先视"米兰达规

则"为罪犯帮凶的美国警察部门竟主动站出来反

对,因为多年的侦查实践使他们认识到,"米兰达规

则"虽然导致了自白率的下降,但破案率和定罪率

并未因此而显着降低,相反,它促使侦查人员更加细

致侦查,从而发现更为有力的控诉证据.

在沉默权缺位的情况下,嫌疑人在强大的精神

压力下所做的陈述在很多时候是不真实的,据此而

花费的侦查成本往往没有收益,白白地浪费警力,物

力,甚至侦破良机.佘祥林回忆自己"供认不讳"的

情形时是这样描述的:"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6正

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

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

希望能尽快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

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当有罪者归案后,在一个

"如实陈述"非义务化的环境下,一位有罪者在无任

何强迫的情况下,自愿放弃沉默权而供述自己的罪

行,这就与一个在无沉默权情况下被迫做出招供的

罪犯明显区分开了,主观善恶清清楚楚,前者所表现

的悔罪态度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而后者供述行为性

质却十分模糊,导致性质认定的任意化,孳生腐败就

不可避免了.所以,在惩罚教育犯罪人方面,如果在

有沉默权保障的制度下,"坦白从宽"的政策更易公

正地实践.

四,结语

有一部分人担忧沉默权在中国的实施会造成社

会治安保障的无力,治安状况恶化,从而导致违背先

前理想化的初衷,反造成庇护罪犯,牺牲公民整体利

益的后果¨

.对此,笔者承认沉默权的实施在保护

广大公民基本人权的同时,的确会付出一些代价,即

部分犯罪人可能利用沉默权而逃避惩罚,但这种

观点仅停留在一种褊狭的刑事功利主义的层面上,

它起码忽略了两点:第一点就是虽然有罪的人可以

借助警察讯问时保持沉默来逃避惩罚,但沉默权保

护了更多的无辜者;另一点是这种褊狭观点忽略了

沉默权对民主和人权的应有保障.此两点都难以量

化但又实实在在关乎每一公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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