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可能带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待遇,并将相关内容明确写入合同,严禁隐瞒或欺骗。
1、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岗位或工作内容调整,从事原合同未提及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相关风险,并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确保其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持续追踪管理。
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劳动者的从业经历、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病诊治等相关健康信息。劳动者离职时,有权要求获取本人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须如实免费提供,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
4、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开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5、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用品达标,凡不符合标准的,严禁使用。
6、 生产经营单位须定期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检测其性能与效果,确保正常运转,严禁擅自拆除或停用,以保障防护设施始终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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