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通过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当前,数字检察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场景,以及从诉讼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的必要性和规范规制方式,成为广受关注的核心议题。
数字检察的场景优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数字检察应运而生。数字检察作为数字中国建设在检察领域的具体实践,是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法律监督的创新举措,突出表现为挖掘、归集、整理、碰撞海量数据,构建法律监督大模型和配套系统。通过盘活办案数据,运用监督模型进行碰撞与筛选,从而发现监督线索,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跃迁。在工作样态方面,主要流程为“梳理个案—构建模型—发现类案”。
2025年4月,最高检在全国10个省级检察院启动检察机关智能化建设及试点工作,旨在推动提升检察官审查办案、监督履职能力,以数字赋能检察工作。就刑事检察业务场景而言,试点主要围绕18个常见罪名,将其作为数据收集、录入与研判的重心。与检察工作数字化相比,检察工作智能化建设的要义是在运用数据完成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办案流程的场景化与数据分析的自动化。以试点地区之一的安徽省检察机关为例,其在今年已上线运行“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依托“智能驱动办案”与“标志实战场景”两大核心功能与特色领域,构建了一套智能化的办案图景。在智能驱动办案方面,安徽省检察院加强对外合作,依托专门开发的法律大模型,深度学习现行法律规范与相关案件材料,实现“智能阅卷—证据链构建—文书生成”全流程自动化。在标志实战场景方面,该智能办案系统具备智能阅卷、文书辅助生成、案卡智能回填、矛盾检测、侦查监督、法条推送等重要刑事办案场景。总体而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提升了办案质效、缩短了办案时间。但当前的智能化仍处于初级阶段,需在适用范围、适用伦理、可靠性等方面持续探索。
数字检察的理论拓展
司法实践中,数字检察主要通过政策推进、地方探索等方式展开,需要从理论层面深化研究,笔者拟以诉讼理论作为数字检察运转的分析框架。
首先,在诉讼价值方面,数字检察内含的数据分析、场景预设、算法作用、预警纠偏等功能模块,以及文书生成、材料推送等配套设施,承载着提高诉讼质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的深层价值追求。不过,数字检察从案件分析、线索识别等环节切入,可能衍生诉讼决策结果可靠性不足、决策过程合理性存疑等问题。对此,在依托数字检察为司法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需要持续完善技术、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以保障诉讼决策的可靠合理、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在诉讼构造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并未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职能与定位。从纵向构造分析,随着数字化、智能化司法理念的逐步形成,以及相关硬件设施的持续完善,传统以案卷材料为载体的案件信息流正逐步向数据化升级,推动公检法三机关在数据流动与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形成紧密的良性衔接。当然,为了避免公检法三机关因数据信息在各个诉讼阶段对司法算法的科学共享等可能导致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情况,应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协同与制约的有机统一,以适应数字化带来的新场景。从横向构造来看,新技术为控辩平等理念的深化带来新思考。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下,控方围绕案件展开的各种事务性工作将减轻,从而有更多精力投入案件证据分析、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相比之下,辩方运用新技术的能力要着力提升,推动拓宽辩方获取新技术支持的渠道,为控辩平等理念在数字时代的贯彻创造有利条件,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在诉讼机制方面,对于数字检察乃至数字司法而言,需要从制度理念与制度布局两个维度深入思考对刑事诉讼制度带来的影响。其一,从制度理念看,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借助数字技术开展工作的具体形式,在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其承载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数字技术辅助形成合理可靠的实体结果,保障实体层面的公正;二是确保数字技术参与的辅助过程公开透明,维护程序层面的公正。为了实现数字检察决策的实体正义,需要开示支撑决策的数据来源,数字技术的算法原理,并提供算法解释的机会,保障被追诉人就决策结果提出异议或救济的权利。其二,在制度布局维度,数字检察工作的推进与落地,需遵循系统性与科学性原则。具体而言,检察工作数字化智能化的成果、检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实际应用,都要以适用场景的现实状况、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刑事诉讼的未来趋势为核心,进行通盘规划。既不能盲目推进,将尚未成熟的技术过早纳入规范框架;也不能一味排斥,错失通过制度规范引导其有序发展的机会。
数字检察的规范构建
构建数字检察规范是明确数字检察适用场景、探寻数字检察发展方向的有效举措。在检察机关智能化建设及试点工作正在开展、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的当下,数字检察的规范化可通过推动立法、设立规则与发布意见的方式落地。
第一,修改刑事诉讼法促成数字检察规范化。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已有学者探讨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数字要素的可行性,相关讨论涵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使用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从目前所取得的研究共识来看,对于相对成熟且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数字技术,如在线诉讼、区块链存证等等,主张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法范畴。而对于尚存争议,或者仍处于局部试点状态的数字技术,如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矛盾检测工具等,则认为不宜仓促入法。
第二,设立数字检察规则促成数字检察规范化。在一些检察工作新方法、新模式出现后,可以依据现有法律规范设立新的工作规则。建议依据三大诉讼法的主要框架,对数字检察在诉讼中的内涵、外延、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具体适用场景与操作方法进行全面梳理与规范。在此“规则标准”设立之后,再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推行试点,数字检察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与推广也就更具实效。
第三,发布数字检察工作意见促成数字检察规范化。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工作意见专门针对某一特殊领域与具体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及《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就是对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办案、司法管理甚至社会服务与治理等方面的赋能进行具体设计,主要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平台建设要求、主要功能、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最高检也可围绕数字检察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其总体目标、适用原则、适用对象、系统设置、具体场景、制度与技术保障进行详细设计,或者进行带有前瞻性的规划。
作者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助理(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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