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拍属于违法行为吗?
偷拍别人算是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自称以为只是道德问题?
何止是支持,应该双手称赞,想必看过此节目的观众都会有同样的感受。外资企业的高管、外资企业工程师、留学高材生等等,谁能想到,这些光鲜靓丽名称背后,却干着如此肮脏的交易,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高材生,却做着如此不齿的事,真的难以想象。
首先我们捋一下其中的一条脉络:夯先生(王某雷),外资企业的高管,自己利用各种机会搭讪年轻女孩,然后进行实际接触后偷拍成不雅视频(他会做些处理将自己面部遮挡,而对方却被暴露无疑),然后发给在外国的留学生杨某文,再由杨某文卖给国外的一些网站(都是中文的),获利与夯先生二八分成,杨某文再将其中的百分之八十转给国内的、同样在外企的工程师刘某,再由刘某兑换成人民币转给夯先生,其中刘某抽取相应的报酬,这样一个低俗的产业链,却在一群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中发生,真是令人唏嘘不已。其中夯先生几年时间内共与近百名年轻女性偷拍成视频,非法获利64万余元。
其实,夯先生只是其中的一个,此案侦破后,警方查处了很多所谓“大神”级人物,除了夯先生以外,还有秦先生、呆哥等等多名犯罪人员,而且手段各异,有以网友形式联系的,有以搞对象处女朋友形式联系的,总之,作案手段隐蔽、方法各异。
其中我们不能发现,虽然作案手段不是什么“高新科技”,做法也“普通一般”,但都是些高材生,对于这些高材生来说,知法犯法,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非法获利。在利益面前冲昏头脑,不得不说他们露出了人性的最原始的罪恶面目。
另外,从另一角度也不能发现,就是女性的自律问题,如此众多的受害女性,大多数都是自愿的,当然了她们是不知情被偷拍的,但是,如果生活能够做到自律,不去接触那些陌生的男人,自己洁身自好,又怎能深受其害呢。这其中,夯先生利用自己外资高管的身份,轻易地就能联系到年轻的上百位女性,不得不说,有些女性真的是过于放任自己的行为了。
总之,警方打掉了这个非法的利益链条,净化了网络环境,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一定会得到网民的支持与称赞的。
如何区分摄影和偷拍?
这是个挺有意思的问题,其实有的时候二者的界限确实没有那么明确:
今天小k和大家分享一些自己的观点,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一、什么是摄影?什么叫摄影?感觉摄影是一个很广义的范畴,谨慎起见,小k请教了度娘,官方说法是:“以光线绘图,使用某种专门设备进行影像记录的过程,一般我们使用机械照相机或者数码照相机进行摄影,有时摄影也会被称为照相,也就是通过物体所发射或反射的光线使感光介质曝光的过程。”
二、什么是toupai?度娘:“toupai指利用针孔摄影机等监视用器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一些镜头”:
好吧,小k感觉这个概念和我们摄影人口中的不完全是一个概念。我们问题中提到的toupai,一般是指事先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进行拍摄的一种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没有得到被摄对象事先授权的拍摄行为:
所以我们可以得到结论,这种行为和摄影的关键区别,应该是有没有得到对方的授权或默许:
三、如何看待toupai?这几年讨论这方面的话题挺多,小k认为,目的是决定其性质的关键所在。如果拍摄的照片自我留存,没有传播或获利,应该就是主观善意的:
如果拍摄的照片未经对方许可,就进行网络传播或商业应用,就涉嫌侵权,是我们应予以反对的一种不当行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是如何看待这种行为的呢,欢迎讨论交流哈~ 关于摄影的相关问题,朋友们可以关注小k后发送下图各类关键词,获取小k为您整理的独家摄影技巧,祝您摄影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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