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打猎,农村的土狗会打猎能卖多少钱?
农村的土狗会打猎能卖多少钱?
土狗就是中华田园犬,中华田园犬是我们的祖先经历过几千年,甚至上万年土狗的自然繁育,以及筛选得出的家庭饲养犬种。中华田园犬身高一般30公分~50公分,体重10公斤~30公斤左右,土狗一般是乡村农户喂养,狗繁育能力极强,两年繁育五窝,一窝幼崽4~六只不等,成活率高,农村抱养幼崽一般不用花钱,多数都是亲朋好友、左邻右舍相赠,成年狗留作看家护院,到了冬季有的农户把土狗宰杀自行食之。常言说:物以稀为贵,而在农村,土狗繁殖的快,喂养的多,有的地方,在街道、村口还有一些无人问津的流浪狗,所以,土狗幼崽很容易得到,成年土狗如果出售,健康活土狗售价一般在5元~8元之间,那么,土狗会打猎能卖多少钱呢?
家庭饲养的土狗高大威猛体壮膘肥,在平原空旷地带,几只土狗围追堵截田间野兔,身手不凡,这样的土狗不乏其数随处可见,所以,出售这样的土狗猎犬价位不是很高,也就是市场上菜狗的价格。
有一种黑色五杂毛的土狗,在一些地方农村老年人,把这种土狗宰杀肉食之,取狗牙一颗,用电钻把狗牙一端钻出一个小孔,用细绳拴牢打成解,带在婴儿脖子上可以辟邪,在这个地方这种土狗市场走俏,价格300元~800元不等
土狗的寿命一般在8年左右,一些狗贩子收购年老的土狗宰杀,取土狗胃里结石,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狗宝,狗宝一克价格高达上千元,如果土狗胃里能取出狗宝,那这一只土狗价值上千甚至上万了。
二、土狗所在的地域不同价格差异很大国内一线城市禁养的十大名犬,中华田园犬也名列其中,由于遭到禁养,让中华田园犬的身价剧降
1、藏獒:体重庞大,攻击性强
2、比特犬: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好勇斗狠凶猛无比
3、德国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外表帅气,工作能力强,对主人忠诚,一般作为警犬使用
4、杜宾犬:身高体壮,奔跑速度快,对主人十分忠诚
5、日本士佐犬:天生好斗,攻击性极强
6、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攻击性强
7、斗牛梗:外表蠢萌,一副人畜无害的样子,却是不折不扣的一级狂犬
8、雪橇犬:性情温顺,适合家庭饲养,由于身高超出禁养犬30公分标准
9、秋田犬:看似温顺憨厚的样子,对主人很友好,对其他人态度很差,也是烈性犬之一
10、中华田园犬:性格温顺,性情不如烈犬,但也具有一定的攻击性能
会打猎的土狗在禁养犬的一线城市肯定没有市场,价格必定是最低,在农村丘陵、平原、山区,出售会打猎的土狗价格肯定是较高,如果当作肉食动物宰杀食之出售,活狗每市斤6元~10元不等。
三、极品土狗售价上扬一路攀升土狗极品:长相端正,牙齿完整排列整齐,身形匀称肌肉结实,四肢发达粗壮有力,毛发柔顺整洁光滑,性格温顺聪明伶俐,对音质敏感反应迅速,奔跑和耐力都比较好的狗狗中的土狗。
纯正黑色和纯正白色,全身无一根杂毛,这样的土狗能与宠物狗媲美,销售价格不菲,一般可以卖500元~2000元。
综上所述:会打猎的土狗能卖什么价格,要根据土狗的品质、色泽、用途、市场的需求等情况而定;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你家喂养的土狗会打猎,就是一只极品狗,如果没有遇到欣赏土狗的那个人,售价也不会很高。@乡村布衣 @乡村布衣 @乡村布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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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田园犬的战斗力有多强?
中华田园犬是一种优秀的守卫犬,其战斗力非常强。它们具有极强的警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够迅速发现和反应对主人的威胁。
由于其强大的咬合力和勇猛的气势,中华田园犬在必要时能够保护主人并对敌人产生强烈的威慑力。
另外,中华田园犬拥有非常良好的耐力和体力,使其在长时间的战斗中不易疲劳。总之,中华田园犬的战斗力强大,是一种非常可靠的守卫犬种。
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
四只“野鸡”换来五年牢狱,不合情理但合法理。人不知法不能成为法不罪人的理由,否则对于更多的守法者而言有失公平!今年一月,河南信阳男子匡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将先后捕杀了四只野鸡。匡某吃掉的这四只野鸡并非普通的鸡,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白冠长尾雉属于鸡形目,雉科,喜在常绿针阔混交林和落叶阔叶乔木林中栖息、隐蔽和觅食,取食鳞翅目的幼虫、虫卵,对抑制森林虫害、维护生态平衡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珍贵禽类,白冠长尾雉主要分布在我国中部及北部山地地区。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当予以保护,早在1988年我国就为此专门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法律层面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理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部法律从颁布之日起到今年已经有整整三十年,这三十年间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三十年前我们在农村的田间地头可以经常看到有人用打飞鸟抓青蛙,而三十年后的今天类似的场景我们已经很难见到。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的生态破坏导致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民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河南信阳的这位匡某难道真的不知道他所抓的“野鸡”是何物吗?在他眼里难道“野鸡”真的就等于是“鸡”吗?我想他就算不知道“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至少在内心也明这“鸡”不是一般的“鸡”。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还抓?其实无非就是侥幸心理罢了,认为山高皇帝远,自己的行为估摸着不会暴露。结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本人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匡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匡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这个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呢?从情理上说,四只鸡让一个人失去了五年的自有确实有点偏重,但是匡某已经属于犯罪,既然属于犯罪那么法在先情在后,判断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我们只能从法律的角度理性地看待。
我们要明确法院作出的该判决是否合理,首先我们要明确匡某究竟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普通情节、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照该司法解释中的附表我们就可以发现,非法猎捕、杀害白冠长尾雉达到四只就构成了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上,法院只按照基准刑判决匡某五年已经算的上仁慈了!
类似本案这样的案件其实并不罕见,而每当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出就会有不少人为捕猎者们叫屈,认为法院处理过重。
我想说的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与其寄希望于违法犯罪后能够得到从轻处理为何不去当一个守法公民呢?况且做一个守法公民既是本分也是义务!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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