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党的危害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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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党的危害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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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关键词:标题党;负能量;新闻管控 1

一、标题党是什么 2

二、标题党的成因 2

(一)新媒体的广泛传播 2

(二)读者的喜好 3

(三)标题党背后所具有的商业价值 3

三、标题党的主要表现形式 4

(一)用标签化制造假冲突,博取公众情绪 4

(二)以自己的想象,伪造新闻里不存在的内容 5

(三)追求“三俗”,以此误导受众 5

四、标题党的危害与防治手段 6

(一)标题党的危害 6

1、标题党的泛滥,误导读者受众 6

2、标题党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 6

(二)标题党的防治手段 6

1、逐步完善媒体的相关法律法规 7

2、从技术层面加大监管力度 10

3、加强新闻标题舆论导向性 10

摘要:

伴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每分每秒都有各种热点新闻接踵而出,人民群众都需要一个抒发和接收信息的的窗口,比如传统的纸媒(报纸、杂志),包含互联网基因的微博、微信朋友圈、头条、抖音快手短视频等网络媒介。进入4G乃至5G网络时代后,网速提升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多的信息传播方式展现在人们面前,互联网传媒类APP更快的接收信息与发布信息,能够与当下快速的生活节奏同步,成为了普罗大众的首选。为了更加吸引人,更是在社会矛盾和利益的催化下,部分网络媒体借助网民“围观”心态,通过标题来吸引受众眼球,提高自身的热度,例如各种热搜、点击率排名,通过热度或点击率的提升达到其目的,进而与利益共同体联系。而这种标题党类的新闻基本不会有深层次的含义,但却会在标题中隐约透露这样的信息,触碰网民内心想法,而这种含义往往会被网民所误解或先入为主,根据自己个人的想法和好勿不负责任的评判事物的好坏。如今网媒和自媒体日益兴盛,这些标题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受众关注某些新闻事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受众的辨识能力提升,各种谣言、假新闻往往不攻自破,靠吸引人眼球活着只能是昙花一下,不能长久。而标题党往往只会影响社会稳定,徒增负能量,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只会引起大众对新闻真实性的思考。言论自由不等于放任自流,新闻媒体应该接受监督和管控,优秀的新闻媒介应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传播正能量!

关键词:标题党;负能量;新闻管控

标题党是什么

正常的新闻传播方式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为大众提供“正能量”的新闻资讯,但是有一些网络新闻媒体和公众号却利用各种爆炸性的新闻标题吸引读者,短期内新闻不对称性,歪曲事实或片面的传播新闻以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而这种失实的标题往往会和新闻真实内容完全无关或关系很小,甚至传播一些负能量,此类的新闻传播的乱象一般被认为是“标题党”。标题党的出现范围很广,比如微博、微信、头条、各种自媒体公众号、抖音快手等APP中出现,甚至知名新闻媒体也数见不鲜。其主要行为即发帖的标题严重夸张,失实或打花式擦边球,利用“断章取义”、“夸大事实”、“无中生有”、“偷换概念”的手法吸引读者点击。如今网络容量无限性,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吸引网民的注意力是网络编辑者的天职,以标题党为新闻标题的新闻便进入受众的视野,传统而严肃的新闻被标题党所取代,并愈发形成一种趋势。在《新浪网内容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第一章内容管理部分第三节标题制作基本规范中规定:对于转载内容,标题要尊重原新闻内容;编辑制作新闻标题,必须尊重原文的含义,准确反映新闻的主要内容,不得歪曲原意、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无中生有、虚假夸大、偷换概念、低俗血腥。

二、标题党的成因

标题党的发展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对于一篇文章,不管是新旧媒体时代,还是各种新潮媒体盛行的当下,标题始终是重点,但在信息发达的当下,标题对受众的吸引力更加突出,文章的关注度与流量息息相关,对于自媒体而言,流量是商业变现的关键,也是创作者的价值体现,为了赚取更高的眼球获得足够的曝光率,标题党就成了最快捷、回报率最高的途径。

(一)新媒体的广泛传播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特点使得用户之间存在互动性,效果反馈明显,且新媒体用户规模不断扩大,覆盖用户群体多样化。新媒体平台潜在的影响力和衍生的商机提供了巨大的营销价值,新媒体营销已然成为未来营销模式主流、市场占有份额不断扩大。

互联网的发展为新闻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各种互联网平台为新闻的复制和转载提供了快捷的途径,网络媒体几乎取缔了传统媒体,纸质报纸的销量及阅读量大大减弱,读者和市场在逐渐流失,据不完全统计,很多媒体已经转型,部分纸媒已经关门、很多报纸只能靠单位的订报任务或者。传统媒体不得不加快新闻网络化制作进程,以实现对读者和市场的把控。

(二)读者的喜好

读者在新闻阅读中是具有选择倾向性的。选择的媒介是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媒介内容进行选择的活动,因此广大读者总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进行阅览,新潮的媒体通过大数据将读者偏好的内容予以推送,那么首当其冲的就是新闻标题。在众多的新闻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新闻的标题,他区别于纸质等传统媒介可以看到大致的内容,在所有网络媒体中显现着题目列表模式的新闻,数以万计的新闻标题往往会使读者眼花缭乱,措手不及,这也让受众在选择新闻是增加了盲目性,现在人们往往追求效率,坐下来慢慢享受阅读的过程的人少之又少,受众只能顺应快节奏的方式自行选择新闻来阅读。在新闻内容差不多的前提下,几家媒体竞争的都是谁的标题能引起读者共鸣、谁的标题更具能抓住人的眼球、谁的标题更大胆直接、谁的标题粘性更大等。种种原因使得新闻内容一样而标题千变万化的现象,因此标题党的产生和发展,与读者受众的喜好是相关联的。

(三)标题党背后所具有的商业价值

尽管标题党高频度的被谴责,但某些毫无深层价值毫无意义的文章成为热文或爆文,针对“标题党”新闻现象,当下很多读者成为“标题党”,而商家则更好地用在了自己的宣传营销上。利用这种新闻的制作者和传播者获取较高的价值收益。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是通过增加受众对新闻的点击量增加网络流量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有的则是直接制作“标题党”式新闻用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由此可见,“标题党”式的新闻制造和传播有较为明显的利益倾向,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标题党”式新闻本身具有并带来较多的社会危害,但在当前社会却依然具有市场,这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没有完善的网络运行制度来制约“标题党”。在制约和减少“标题党”式新闻中,完善的网络运行制度的制约可以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个方面。社会权力表现在社会群众的道德修养水平对社会舆论的监督,抵制标题党新闻的投入以及新闻编辑者和传播者的职业道德规范约束,即社会道德的作用。国家权力表现为法律法规制度的制约,国家对标题党新闻的法律性规定和限制。在网络时代全面来临时,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文来规范网络秩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且对违背制度和规则的人给与有章可循的惩戒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落到实处。目前而言,社会道德的整合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为“标题党”式新闻传播行为的盛行创造了客观条件。

三、标题党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用标签化制造假冲突,博取公众情绪

例如09年八月杭州发生的一起酒后驾车事故,事发当晚,魏某驾驶一辆保时捷汽车撞倒了横穿马路的马某,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结果为马某未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魏某系属酒后驾驶。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被一些新闻媒体利用大做文章,虚张声势,人为伪造拓展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含义,制造社会矛盾,可以营造事故双方对立的立场,比如标题强调“杭州保时捷撞死人案司机的父亲为董事长”,迎合大众,把一场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渲染成一场强弱对立,贫富对立的标志性事件。

(二)以自己的想象,伪造新闻里不存在的内容

标题党常常抓住人们猎奇、求刺激的心理,制作一些无中生有的标题。这类标题常常出现“史上最”“惊现”“胆小勿点”此类惊叹性的词语,把标题起的异常惊悚,随意拼凑新闻内容,形成了典型的哗众取宠型标题,但是这种标题虽然能够吸引受众的眼球,但正如狼来了的故事一样,忽悠太多次就很少有人会上钩,反而造成受众的一种逆反心理,随之点击量也逐渐降低。这些标题往往都是虚张声势,点开之后会发现内容其实很平常。仅仅传统报道一篇简洁的文章很难吸引读者,为了点击率,于是伪造这种舆论噱头。

(三)追求“三俗”,以此误导受众

互联网时代造就的经济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标题经济,在传统媒体或者普通网络媒体当中,也有类似标题出现。这一类型的标题通常罗列一些诸如“走光”“露点” “劈腿”等暧昧性的词语,甚至一些图片链接,以博取读者眼球,这一类型标题在娱乐新闻中最为常见,时下流行的明星绯闻、挂靠时下流行的电视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些也是新闻“娱乐化”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通过阅读之后便会发现,内容中只是标识一些很小的甚至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的细节,记者就可以以此大做文章,使得标题更加低俗化,甚至南辕北辙或者讲的一些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而这样的标题情色倾向性十分明显,标题党明显没有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顺应受众低层次审美情趣的要求,为了点击量放弃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对判断力不成熟的青少年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当读者读完整篇文章后,发现内容与标题也完全不符,其实这只是标题党给用户玩的文字游戏,却带有严重的误导作用。使得网络环境一乱再乱、愚弄国民,更对当下的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四、标题党的危害与防治手段

(一)标题党的危害

1、标题党的泛滥,误导读者受众

新闻标题是新闻的“眼睛”,如果眼睛是浑浊的,模糊的,那么这个新闻传播的过程就是败了。如今的社会发展由传统的纸质媒体转向新兴的网络媒介,网络媒体的监管力度低,便给标题党的滋生提供了有利条件。标题党为了达到有效传播的目的,获取更多的受众,吸引目标读者,脱离新闻真实,误导受众。在当下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下,阅读式的快速也随之而来,微博、微信和论坛的网友根本没有精力静下来慢慢阅读一篇文章,更不要说去证实真伪,更多的是看到标题便转发了,这样不断转发的过程,使得虚假新闻在网络环境中流转,网络新闻的真实性随之降低。这样的新闻不仅误导受众,使其产生错误的价值判断,而且标题党新闻还浪费了媒体受众的宝贵时间,在博取眼球的虚假新闻刺激中,逐渐迷失自己的判断。

2、标题党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

标题党的存在,短期内可能存在点击量增长的趋势,但从长期来看,会降低媒体的公信力,甚至假新闻导致医患师生公务员等的社会信任危机。这是因为,一开始观众被一个夸张的标题所吸引,进而发现新闻内容与标题完全不符,对新闻留下了不好的印象,长此以往,再碰到类似便会失去耐心和信任,不再对此点击浏览,致使观众错过很多真实有意义的新闻。须知,一个成熟的媒体机构其核心不仅是观众的阅读量,更重要的是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所赋予的价值层次,真实才是媒体的灵魂。

(二)标题党的防治手段

时下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 “标题党”式新闻层出不穷的乱象,消费社会的媒体特征、主导作用的新闻制作和传播方式以及蕴含于其中的利益关系、社会整合力量的匮乏等,是造成“标题党”新闻盛行的结构性因素。“标题党”式的新闻乱象,扰乱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媒体作为标题党的主要推动者和传播者,将直接影响标题党现象的发展趋势,各类媒体的新闻产出量日益倍增,没有经过规范业务培训的新闻编辑者通常认为点击量就是其主要目的,因而造成“恶意标题党”的产生。日趋激烈的传媒竞争,不是传媒漠视责任的理由,提供真实、优质的社会核心主义价值观正能量的新闻资源,良性方向转化发展永远是新闻媒体的主要责任。

1、逐步完善媒体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防止标题党,法律规范是一种很好的手段。虚假新闻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明确法律规定。

1999年新闻出版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3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再次对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新闻媒体的上述民事责任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进行了确认。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09年3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实施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新闻传播的底线,对于严重的越轨和打“擦边球”的行为做出了严厉惩处的规定,尤其是“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以及“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等相关规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部门严厉惩处“标题党”式新闻和虚假新闻的决心。

在我国《刑法》中,除了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外,还有3种罪可因虚假新闻而构成:

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恐怖信息"只是列举性规定,并不只限于上述3种,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属于恐怖信息范畴。

2003年5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对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规定的,规定提出,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我国,各类虚假新闻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存在的,随着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对虚假新闻的惩处是有法可依的。各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新闻办公室分别负责出版活动、广播电视传播活动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活动的管理工作,因此,这些行政部门对包括传播虚假新闻在内的一切新闻传播活动负监督、管理及处罚的行政责任。新闻媒体是虚假新闻的传播主体,是各级、各类新闻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当然也是可能因传播虚假新闻而接受处罚的直接对象。建立新闻媒体信用机制,对传播虚假新闻未涉及违法、社会影响较轻的的媒体或个人予以警告或积分,限制劣迹斑斑的新闻媒体或个人向公众传播新闻。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对虚假新闻的辨识,应对突发事件时相信官方公告,不以讹传讹,面对标题党等虚假新闻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举报。

2、从技术层面加大监管力度

互联网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软件也更新花样多变,但是网络监管技术还相对薄弱,对暴力、黄色等系列难以定义和规范。网络互动性的增强,使每一个受众都承担着传播者的角色,尽管已经出台相关法规,但相关力度不够,目标太大,无法根治,监管范围广,效果不明显。唯有通过执法者利用网络对网络方式,对新闻标题的关键字、高频词进行过滤、筛选,通过科学的先进技术来控制、监管标题党的传播渠道。各互联网平台应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涉及虚假新闻的予以关停并由权威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完善平台内部的监督举报机制,发挥用户举报虚假新闻或媒体的积极性。

3、加强新闻标题舆论导向性

标题党现象是网络传播自由泛滥的最终结果,新闻舆论本应是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有力手段且新闻舆论作用于社会舆论的过程,也是新闻舆论引导社会公众做出价值选择与判断的过程。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正处在转型期,加紧行业制度完善改善行业作风。加强和改进对舆论监管,推动相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维护人民利益,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秉持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真实准确的传播新闻信息,事实准确分析新闻内涵,坚决杜绝虚假新闻,既能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也能督促不良现象的变革。这些举措对整肃行业风气,加强舆论导向性具有重要意义。权威媒体应当掌握新闻的主动性,占据舆论的制高点,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客观公正的向公众传播新闻,避免多头出击造成新闻冲突,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片面的信息传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民众恐慌。向公众传播客观公正透明的的新闻是广大新闻媒体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体有义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民众的监督,更多的向社会和民众传播正能量,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先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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