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被判23年!贵溪法院对杨某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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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被判23年!贵溪法院对杨某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6月18日上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鹰潭市宣判的首例涉黑犯罪案件。

首要分子被判23年!贵溪法院对杨某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某为逞强好胜、争霸一方,伙同他人持枪、砍刀等凶器在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街某娱乐城门口砍杀江某荣(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判刑),致其重伤,杨某因此被判刑。2012年1月13日杨某出狱,杨某在贵溪市雷溪镇燃放烟花爆竹,宴请、拉拢有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宣布出狱。此后,杨某组织施某尧等人多次实施了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形成为以被告人杨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某庆、施某尧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柴某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或在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余江、月湖、龙虎山和贵溪市雷溪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首要分子被判23年!贵溪法院对杨某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汪某庆、施某尧等15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汪某庆、施某尧等4人属积极参加者,在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柴某等11人系一般参加者,在犯罪集团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据此,贵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贵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9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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