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草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放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意见》和《锡林郭勒盟禁牧区管理监督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奖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东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举报内容
(一)违反禁牧管理规定,在禁牧区违规放牧、破坏禁牧设施、非法开垦禁牧草地等行为;
(二)违反草畜平衡管理规定,超载过牧或私自招揽外地牲畜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等行为。
三、举报受理部门及方式
(一)受理部门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接收、登记、记录群众举报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规定,及时将举报线索转交属地苏木镇(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拨打东乌旗林业和草原局监督监察股“0479-6709688”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2.网络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发送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电子邮箱:dwqlcj@126.com;通信地址: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监督监察股收,邮编:026300。
3.现场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前往东乌旗林业和草原局监督监察股308室进行现场举报,由工作人员接待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准确详细信息,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牲畜数量以及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证据固定工作。鼓励实名举报,便于后续调查核实和反馈处理结果,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奖励标准
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根据举报类型、内容及查处结果,对第一举报人给予人民币200元的奖励。
六、举报奖励资金申领和管理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实行一事一奖励。
(二)各苏木镇(场)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旗林业和草原局移交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后,依照相关支付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四)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照受理登记时间,只奖励最先做出有效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不进行分别奖励。
(五)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七、其他事项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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