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扫黑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打伞除网”工作。重点打击在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坐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被打击处理的过程中,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给予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涉黑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等直接组织、领导、参加涉黑涉恶团伙的行为。
(二)有案不查型。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干扰查处工作正常进行。
(三)阻挠查处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纪违规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司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开脱罪责型。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五)泄露信息型。违纪违规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六)通风报信型。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七)帮助渗透型。违纪违规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护着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八)帮助谋利型。违纪违规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滋生做大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权、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依法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审批,为黑恶势力攫取经济利益大开“绿灯”,帮助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坐大成势。
(九)纵容包庇型。包庇、放纵、袒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把持基层政权,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牧区资源,侵占国家集体资产;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十)间接助长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由于懒政怠政、失职渎职,或因习惯于当老好人而不敢担当,或因企图打造政绩而粉饰太平,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上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十一)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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