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本文摘自《崇义文史资料》第二辑(1989年11月),作者刘龙飞,原标题《深山魔王》,略有修改。

正文
逶迤湘赣边界的诸广山脉,其分支犹如树干的繁枝向两省附近伸展,形成方圆几百华里、陵谷纵横、错综复杂的崇山峻岭。
解放前,国民党在这里曾豢养过多少泛人血肉的鹰犬,培植了多少青面獠牙的杀人魔王!
解放后,国民党在这里的残渣余孽基本上被大规模的革命群众的暴风骤雨荡涤殆尽,但阴沟里的沉渣却时有泛起!
位于诸广山下的江西省崇义县上堡乡就曾有一只穷凶极恶的魔王。这只魔王一手制造的大小事端,成了五十年代崇义县的一桩特大要案。当年惊心动魄的斗争至今仍扣人心弦!
一、叠案穷出
解放初,在崇义上堡乡好几个村经常发生烧杀惨案。案发后,除了能看到惨景外,其它线索几乎一无所获。
1953年6月30晚,上堡乡两杰社农会主任黄均林到组里去评工分,12点左右才结束。等他一回来,便发现他的住房燃起熊熊大火。由于火大势猛,尽管村上很多群众来相助灭火,但一时也难以扑灭。近丈高的火苗呼呼作响,淹没了黄均林呼唤小孩的哭喊声……
第二天,麟潭区的副区长汤品模在民兵的陪同下察看了现场,发现黄均林十一岁的儿子黄芳生、十四岁的侄儿黄芳富在各人睡的床迹(铺)上遗留下两堆骨灰。
在这年的12月的一天,有人在两杰社石寨孜的一个纸棚内发现一幅惨景:一个名叫付玉珍的农民被吊死在大门后的梯处,还有个姓杨的女人被吊死在厨房下灶旁,房内一片示乱景象。灶上的锅头被砸烂,床上的被子被撕破,女人头上的银梳子被弄坏丢在床上,房门照原样关着。似乎是两人因打架自缢而死的。
1955年12月25日,人们在这个乡的良和社马地方,发现农民郭克言的住房也化为一片灰烬。63岁的郭克言及其妻67岁的黄安秀大部分被烧成灰,肝肺依稀可见、一片凄惨,悲凉景象。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1954年5月27日早饭后的那一场景。
这天早饭后,上堡乡政府食堂炊事员发现,大部分机关工作人员都吃了饭,唯有下到上堡乡搞中心工作的麟潭区副区长汤品模还未起床吃饭。
炊事员走到汤区长住房门口,轻轻敲门,叫汤区长起宋吃饭,可总叫房内却无回音。炊事员心想,时间这么晏了,难道汤区长还未睡醒吗?于是便绕到房后的窗户旁去叫。当炊事员的视线由窗外移向房内时,一看却吓人一跳。在房门背地上倒个死人,身上的衣服沾满了已经凝固的血迹,地上、墙上也尽是凝固了的血迹…
这一事件犹如一颗重型炸弹,把乡政府大院,上堡街的群众炸得人声鼎沸。
由于当时人们对保护现场缺乏知识,乡政府领导和群众七手八脚撬开房门,大家油海房闪。只见死者整个身子在房门后横躺着,身子下面迅誉一根竹扁担,房内地面上有一张躺倒的木靠背椅,一张长条板凳凳足被折断,凳板破裂成两块,但一端还有丝连着,房内的办公桌、桌上的煤油灯、汽灯、口盅、床上的被子、枕头依然如故……
这个被害者是谁呢?原来这人并非汤区长,而是县文化馆下乡搜集文物的干部、29岁的钟洪阳!
这一个个的惨案是谁制造的?青山苍苍,人海茫茫,证据一时难以找到,线一时难以弄清!但破案工作就从汤区长房内发生的凶杀案开始!
二、疑云团团
自钟洪阳被杀一案发生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会同上堡乡领导,对案情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分析。
据乡里工作人员回忆,案情发生的前一天晚饭后,汤区长说晚上要下村开会,不会回来睡。正好这晚钟洪阳没地方住,就安排他到汤区长房间睡。后来,县人民法院干部刘良善也来到上堡,因当时住房紧,便安排他两人到汤区长房间住。到了晚上,刘良善突然想起,许久未到上保附近一个老朋友家走访,于是他对钟洪阳说,晚上他去走访老朋友,就不一定回来睡。钟洪阳说,欲(如)会回来,就两人共床,不回来,就他一人睡。结果,那晚刘良善未回来,仅把袴(挎)包、衣物、司法工作手册和司法学习材料以崇义县人民法院徽章等物放在汤区长住房内。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知有个什么坏人胆敢闯进乡政府汤区长住的房内,酿成一桩骇人听闻的凶杀案!
据分析,被害人钟洪阳初来上堡,他是个普通干部,昔日无仇,今朝无恨,谁人要杀他呢?杀他干什么呢?这其中是否有人企图暗害汤区长呢?
侦查工作以上堡乡政府为中心,象水波一样悄无声息地向四周迅速延伸、扩展!
通过社会摸底,初步调查,加上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怀疑对象范围不断缩小、缩小,最后缩小到一个名叫罗书凤的头上。
罗书凤当年(1954年)35岁,上堡乡上堡村人,家庭成分贫农,务农。怀疑的根据有:
罗书凤原有一个20岁的妻子×××,是上堡乡妇女主任,共产党员。因感情不合,女方提出过离婚,男方却不同意。在调解过程中,男到乡政府、区公所和县人民法院大闹一通,自然乡政府、区公所和县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办事人事人员都尽量做调解工作,但经几级政府机关调解均无效,终于在1954年3月28日被县法院判决为离婚。罗书凤因此对这次离婚问决抱有很大的个人成见,怀疑是上堡乡团文部书记和汤区长与其妻有暧昧关系,认为他们在背后搞小动作,支持女方离婚。这就引起罗的极大不满和憎恨。罗因此曾多次在公共场合扬言要告倒汤区长,告不倒就动蛮的。从当时整个乡来看,似乎再也找不出第二个人比他更恨汤区长的人了。
罗书凤在离婚后,于钟洪阳被杀前的几天,几乎每天必来乡政府院内徘徊,东张西望,又不吭声,肚内气鼓鼓的。
他的行动十分使人怀疑在探听汤区长的情况,蓄谋行动计划。案发前,他常到处发泄对离婚不满的牢骚怪话,可令人感到十分奇怪的是,案发后,虽然他也曾来过乡政府,但可也看不见他以前那种为所欲为的行动了,再也听不见以前他那种怨天尤人的牢骚怪话了!这是否是作贼心虚的表现呢?
经调查,解放前,罗书凤曾行过抢,有过小偷小摸的行为,解放后还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土改镇反中,恶霸被枪决后身上的衣服他也敢剥下来穿。因此,推断他胆子比一般人大,或许在某种情况下,他一人也会闯出人命关天的大祸来。
上堡乡乡长熊友山与罗书凤同住一幢房,共一个组劳动。案发后,熊友山常讲起乡政府发生杀人案一事时,罗书凤总是采取不问、不作声的回避态度。
自怀疑罗书凤是杀人凶手后,公安人员紧追不放。经进一步侦查后,于1954年6月5日在罗家里取到一套污迹斑斑似有血迹的衣服。因此,县公安局于6月29日将罗书凤逮捕审查。
三、“供认不讳”
在县公安局审讯室里,经公安人员多次审问,罗书凤前后口径一致地交待了他杀人的全过程。
自3月与其妻离婚以来,罗就一直认为是区乡干部在搞鬼,所以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遂于4月25日夜,身带菜刀一把,跑到上堡供销社房后,故意将合作社窗户上的两根窗格子砍几刀,刀砍声还被人听见。然后窜到乡政府后面,从窗孔窥视汤区长住房里有两人尚未睡,不敢动手,于是返回家里。第二个晚上又拿了一张菜刀和一只竹箩,跑到汤区长房后,看到房内床上只睡到一个人,以为是汤区长或乡团支书,便撬开两根腐朽严重的窗格子,先从窗洞中放进一只竹箩试探,发现床上的人无反应,接着便从窗洞中闯入房内,将床上睡到的人砍了21刀。杀人后,就把房内的衣物、书籍、司法学习材料、徽章等用箩装好带回家中。先在家厨房内放了一晚,后怕政府来查,第二天晚上又拿到离家十几丈远的小河码头上,将全部东西烧毁,然后用河水把灰烬和痕迹冲洗得一干二净。
四、曲径通明
崇义县人民法院依据罗书凤杀人的根据及他本人“供认不讳”的事实,认为他因离婚问题引起对政府的不满,导致妄图杀害汤区长而结果误杀钟洪阳的恶果,毁灭证据,隐满罪恶,并将案情上报。
赣南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崇义县人民法院的上报材料,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研究和详尽分析。并将崇义转来罗书凤带有污迹的衣服先后送到赣州市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进行血痕检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赣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55年4月9日给崇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批复说:关于罗书凤杀人上诉一案虽经调查,罗书凤之嫌疑重大,但送检之证物经赣州市人民法院法医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医研究所检验,均未见内有血痕。因此,认定罗书凤为杀人罪犯,尚无积极证据,故将本案全部卷证发还,希重新侦查处理。
又经过赣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年零二个多月的审理,于1956年7月5日正式下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说,关于罗书凤杀人一案,现经本院审理,因查无直接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为杀人犯……因此,本案事实不够清楚,原结论不能成立,并将上诉人释放。后经崇义县公安、法院等机关人员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做了一系列工作,不久,便将罗书风释放回家生产。
五、初显原形
在侦查案情的过程中,似乎已到山穷水尽疑无路,可出人们意料之外的却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自从上堡乡政府汤区长房内发生凶杀案以来,公安机关的眼睛和耳朵就从未很好休息过。为更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当时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从1956年6月起,县公安机关与全县各区乡政府紧密配合,在全县开展了强大的政治攻势,大力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方针政策,要犯罪分子认清形势,不误时机、投案自首、重做新人。在党和政府这种正确政策的感召下,有的人确实有悔过自新的表现。1957年8月13日,县公安局局长黄祖侣收到上堡一普通群众的来信,来信提供了一条极其重要的线索:在上堡山地,有个普遍人认为已经死亡或逃亡的黄流菁至今仍在上堡一带,并于近日亲笔写了一封信,邀请他参加黄组织的“中国新民会”。黄祖侣立即前往上堡找到来信人,并亲眼目睹了黄流菁写的信件,并与黄流菁过去留下的笔迹相核对,经分析、核对、判断,确属黄流菁的笔迹无误。当即决定立为专案开展侦查,黄祖侣对来信人作了妥善安排。
黄流菁接到这个群众来信后,对他考察了几个月,1957年12月6日与其会面。会面后,要他履行“入会”手续、填写登记表、誓词、保证书,并交待了纪律和任务。
这人加入“新民会”后,了解了好多个“会员”,看到一些外人难以看到的材料、物件。其中有黄流菁亲自编写的《中国新民会组织简章》、《告会员书》、《军民合约》、《入会保证书》、《入会誓词》、《保密谣》、《告赣南兄弟父老协助书》、《蒋总统告沦陷区秘密组织电文》等材料:有“崇义县第五区人民政府”、“上犹县第五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新民会印”方形大印各一颗,有“自由中国革命××救国军赣南游击队游击司令部”和“赣湘西游击队第七大队部”长条形印章各一条,有司令“黄卓”、副司令“刘奇伟”以及黄力生、余崇新等私章多颗,还有委任状一张。
用黄色土纸装订一册的《中国新民会会员名册》是好厚的一本,名册上造有成百多人名单,名单下设有别名号、年龄、籍贯、出身、经历、出生年月、永久通讯处、备考栏等栏目。
还了解到黄流菁委任钟信(黄流宗化名)为中尉副官,钟和(黄流萱化名)为中尉通讯员,杨文展为“游击司令部”政治主任,许际焜为中尉通讯员、钟平(黄流珍化名)为中尉通讯员。
这些极其秘密的情况都悄悄送到县公安局黄祖侣手中。这时,赣南行署公安处也派了侦察科长到崇义协助侦查破案。当案情基本掌握之后,一张灰灰的法网于1958年的春天撒向了上堡乡水泉村的深山密林之中!
六、智擒魔王
1958年3月的一天,内情人员向县公安人员送来情报,3月17日晚,黄流菁兄弟决定给他们的老母设宴祝寿,并要内情人员帮他代购鱼肉及其它副食品,16日送到黄家里。
县公安局一方面布置内情人员,按黄流菁的要求,一两不少代购副食品,并送厚礼到黄家祝贺;另一方面由公安机关组织了一支由68人组成的参战队伍。
17日一早,一支雄赳赳,气昂昂的队伍由黄祖侣率领从县城悄悄出发,弯山弯岭,步行80余华里,下午来到麟潭区公所,并与在麟潭等的赣南行署公安处侦察科科长以及当地民兵汇合。晚饭后,这支队伍分几路向水泉村象湾孜步步逼近。
原计划于当晚九点许队伍赶到目的地,等他们正高兴摆宴祝寿之时一网打尽。但因夜间漆黑、道路崎岖坎坷,未能及时赶到。这时在宴会上的内情人员看到队伍尚未到,心中不免焦急。直到午夜时分,队伍才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开进目标地。
经过一天的忙碌,黄流菁的兄弟们甚感劳累,其家里人和“客人”逐个开始进入房间休息了。这时内情人员借故收拾残宴,把大小房门一打开。黄流菁和黄流芳似乎格外警备(惕),还未去睡。猛然间,民兵、公安人员犹如神兵天降,个个象电闪,霎那间闪进黄流菁家中,一下就把黄流萓、黄流宗等人捕住。此时,黄流芳躲在包围圈外的一间小房内,他发觉异常情况,便从黑夜中怆惶逃走,公安人员追了一阵并放了两枪,仍未追到。
当黄祖侣和侦察科长带领几个公安人员和民兵在黄流菁家附近搜索时,忽然看见从旁边一厕所内溜出一条黑影,并箭一般射进附近一幢牛栏楼上,黄祖侣猛然卡亮五节油的电筒,看到那人的背影,接着他们冲上牛栏楼,但那黑影从屋顶逃窜走了。黄祖侣和侦察科长立即调头下楼,民兵们发现那只黑影从屋顶跳越到不远处的一个坎头上,继而飞奔逃命,大家紧紧地追扑过去。忽然,那黑影从一个五米多高的山岩跳将下去,侦察科长也不顾危险,纵身跃下山岩,黄祖侣和民兵们也先后跟着跳下去。侦察科长跳下时扭伤一只脚,尽管那只黑影拼命逃窜,但速度大减,原来他也扭伤一只脚。这时,侦察科长、黄祖侣和民兵们一踊而上,以泰山压顶之势扑住了那条黑影,那黑影虽然还作了几下捶死挣扎,但在黑夜中闪光的镣铐终于套在那黑影手上。
那黑影是谁呢?侦察科长和黄祖侣及民兵们将他从室外带进房内一方桌旁审问。在昏暗的油灯下,只见那人中等个儿,两只眼睛凶光毕露。开初问他叫什么名字,他一会儿说叫黄华,一会又说叫庄力生、余索新。问他是否叫黄流菁,他死也不肯承认。这时,我公安人员中有个叫肖家伟的就从后边走前来说:“你就是黄流菁嘛!”那人看了肖家伟一眼,因为以前他们相互认识,最后只好象泄了气的皮球,耸拉着脑袋,承认他就是黄流菁。
这晚除了黄流芳一人逃走外(稍后十几天被缉拿归案),按原计划黄流菁等14人均一一落入法网。
当晚,在黄流菁的房内搜查出司法工作手册、法学习材料以及崇义县人民法院徽章等物件。
七、水落石出
黄流菁被缉拿归案后,尽管审讯人员给他交代了党的政策,做了许多思想工作,但他只交代为人所了解的罪行,至于他干的一些极其秘密的罪恶则闭口不谈。
但是,狐狸狡猾总是难以逃脱猎人的猎枪。为摘清楚黄流菁一系反革命罪行,县公安局采用了内线力量的办法,终于挖掘出他许多为人不知的烧杀罪恶勾当。
原来,黄流菁在解放后为进行反革命活动,梦寐以求想夺取我政府领导人员的枪支弹药。有一次,在上堡铁木社当出纳的他哥哥黄流芳透露,说下乡到上保搞中心工作的麟潭区副区长汤品模经常身上带有手枪。
1954年5月26日深夜,黄流菁只身携带长尖刀一把,偷偷摸到上堡乡政府汤区长住房背后,当他发现房内床上睡到一个人,以为是汤区长,就开始轻轻将两根腐朽不堪的窗格子折断,然后,纵身一跃,从窗孔中一声不响地溜了进去。
这时,睡在床上的钟洪阳稍被惊醒,就问:
“是哪个?”
“是我!”黄流菁回答。
“你是什么人?”对方又问了句。
“是本地人!”黄又答了一句。
在床上的钟洪阳顺手拿起手电,卡亮后照着黄流菁。黄流菁出其不意,一个箭步冲到床前,把对方紧紧抱住,双方在房内还搏斗了一阵。但手无寸铁的钟洪阳怎应付得了早有准备并有长尖刀的黄流菁呢!流菁拨出他的长尖刀就不断往钟洪阳身上捅,最后有人只听得“有鬼”、“救命”的呼唤声便悄无声息了。就这样,黄流菁在钟洪阳身上杀了21刀,使钟洪阳倒在房门背地上的血泊中。这时,黄流菁搜遍整个房间的各个角落,也没有找寻到他那昼思夜想的手枪。
最后,便把房内的一些衣服、司法工作手册、司法学习材料、崇义县人民法院的徽章等物品洗劫一空,从溜进的那个窗孔中逃走了,潜回他家附近的那座山棚,在路上未碰到任何人。
其他几件烧杀案也水落石出。
原来,黄均林的房子也是黄流菁纵火焚烧的。解放初,黄均林在两杰村任农会主任,他了解黄流菁的历史,也听人说黄流菁还暗藏有伪军官的反动证件和军用品。因此,黄均林曾带领民兵搜查过黄流菁的家,这引起黄流菁的极大怀恨,所以明里他不敢动,暗中却一直在伺机报复。
1953年6月29日晚,黄流菁等待到黄均林外出时,乘机把他在家的两个小孩杀死,然后纵火把他的房屋付之一炬,造成黄均林家破人亡一桩惨案。
1953年12月的一天晚上,黄流菁由苦竹窝潜回家中的途中,在石寨孜碰到农民付玉珍和杨秀英,为不暴露他的身份,黄流菁残酷地把这两人活活吊死。为掩人耳目,逃脱罪行,伪造了付杨两人因打架而自缢的现场。
杀人灭迹是黄流菁惯用的伎俩。1955年12月2 4日深夜,黄流菁身带一支驳壳枪和一把长刀,窜到良和社马坳地方。他要当地一对年老妻写款,结果被拒绝,黄流菁拔出他的长尖刀,当场就把63岁的郭克言和67岁的黄安秀杀死,抢走他们家的一些财物,并烧毁一幢住房,然后逃之夭夭。
黄流菁烧、杀、抢、奸的罪行馨竹难书!
八、罪有应得
解放后,黄流菁长期隐深山密林之中,胡作非为,为所欲为,福狂进行反革命活动,这是他的反革命本性所决定了的。
从敌档案中,查清黄流菁1939年投奔国民党陆军七五师二二三旅四四六团,1941年由士兵晋升为少尉排长,1944年成为访中央军校第三批分校中尉学员,1945年任国民党军政部第十一军官总队中尉队员,1947年由军队转业到地方,在崇义县政治工作队当队员(中统特务),1948年任崇义县民兵自卫队总队第三分队中尉队长(即保警队),直至解放。
黄流菁在崇义伪保警队工作期间,积极搜集我游击队的活动情况,向为县政府汇报。在围剿我游击队时,因打死打仿我游击队员多名有功,曾先后三次受到国民党伪政府的传令嘉奖。
1949年8月崇义解放后,崇义民兵自卫队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崇部队收缴了武器弹药,黄流菁受到宽大处理,被资遣回上堡家乡。可他反革命本性不改,仍与人民为敌,于同年十月义跟随原崇义县民兵自卫总队大队长黄以廉上山为匪。1950年2月25日在铅厂义安负隅顽抗时,被我人民解放军驻崇部队击伤后,深夜潜回上堡家中养伤,并在社会上散布说,黄流菁在义安被打死,尸体被同伴掩埋。其实,他一直绝在深山老林之中,窥测时机,以求东山再起,而一般人确也不知此人的下落了。
可是,反革命分子要进行反革命活动,他就不可能隐得十分彻底。从1953年春天起,黄流菁就积极策划,组织反革命集团,到1957年1月正式成立“自由中国革命××救国军赣南游击司令部”(又名“中国新民会”)反革命组织。他化名黄卓,自任该组织的司令,先后编写了反动纲领、计划、宣传材料。并通过以友串友、以亲串亲、以邻串邻等方式,积极发展反革命成员。到1958年1月,已发展反革命成员20余人。为虚张声势,会员名册上造了许多假名。
不管黄流菁多么凶残、狡猾、隐蔽,他的反革命活动终于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黄犯终于被缉拿归案。公安机关经过内查外调,在得充分的证据,弄清事实真相后,崇义县人民法院于1958年10月16日作出了判决。
经赣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崇义县人民法院于1959年3月20日上午在县城老电影院召开了千人宣判大会。
大会宣判人员向大群众宣布:反革命集团组织“新民会”自1953年策划到1957年正式成立以来,拟定了各项反动纲领、积极扩展反革命组织成员,妄图抢劫枪支弹药,企图抢我银行、粮库、税务所、合作社等地方的钱粮,作为反革命活动经费,阴谋杀害我县、区、乡党政干部及公安人员,并配合美蒋反动势力,颠覆我人民民主专政。
这是一个有组织、有纲领、有计划、有目的的反革命集团组织,黄流菁是本案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根据黄流菁所犯下的反革命罪行,原审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精神,判处反革命主犯黄流菁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同其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还有黄流芳、黄流萱、黄流宗、郭子文和谢文坤等五人,还有九名罪犯分别判处死刑、有期和无期不等的徒刑。
会后,将黄流菁等六名反革命罪犯押赴县城西边山坡下的刑场立即处决。
黄流菁狂进行反革命活动,坚决与人民为敌,最后被人民扫进历史的垃圾堆,结束了他的反革命生涯,这正是罪有应得,自食其果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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