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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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取决于两个核心要素——所得来源地和境内居住时间。其中,“高管”身份是判断所得来源地的最关键因素。

一、针对“非高管”员工的税务处理

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遵循“工作期间”和“境内履职”原则。应税部分 = 股权激励总收入 × (在境内公司工作期间 / 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授予期间)。计税方法:将上述计算出的“境内应税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直接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境内应税所得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举例:非居民员工,股票期权收益120万元,总授予期48个月,其中境内工作24个月。境内应税所得 = 120万 × (24/48) = 60万元。查月度税率表,60万元适用45%的税率。应纳税额 = 600,000 × 45% - 15,160 = 254,840元。

二、针对“高管”人员的特殊税务处理

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更严格):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等高管职务,其取得的全部股权激励所得,原则上均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非能提供极其有力且被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证实该部分所得完全与境内职务无关(实践中难度极高)。计税方法:公式与非高管相同,但“境内工作期间比例”通常极高或为100%。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总收入 × (境内履职期间/总授予期间)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举例:非居民高管,收益120万元,总授予期48个月,境内担任高管职务36个月。境内应税所得 = 120万 × (36/48) = 90万元(即使有12个月在境外,但因仍担任境内职务,通常全额计入)。应纳税额 = 900,000 × 45% - 15,160 = 389,840元。关键提示:高管在境外期间,若未正式离任境内职务,相关期间对应的激励所得很可能仍需纳税。

三、股权激励特殊优惠政策

1.非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计算。非居民个人的股权激励所得,在计算出境内应税所得后,可以享受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按6个月分摊计税。用分摊后的数额,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当月应纳税额 =

(本年度股权激励境内所得合计额 ÷ 6)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6 - 本年度内已纳税额注:此计算方法是法定的税收优惠,目的是平滑税负,避免因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而导致适用过高税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不适用此优惠,仍须按您总结的一般方法,将全部应税所得一次性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税负可能显著更高。

2.上市公司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非居民个人可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分期期间离职,需在离职前结清全部税款。

3.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可能性

若该非居民个人是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如中美、中港等)的居民,理论上可尝试申请适用协定中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或“董事费”条款,主张部分所得非来源于中国。由于股权激励所得与任职雇佣关系紧密相连,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对引用协定进行免税或减税的审查极为严格,成功案例较少。纳税人需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

非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税务处理

纪玮,注册会计师、执业税务师、律师、国际税法硕士。擅长国际税收、企业重组等高端税收筹划,先后受托代理多起跨国税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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