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在超市投放过期商品被发现,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很多朋友在日常生活中碰见这样过期食品或食物不卫生的状况,可以很多人会选择直接无视掉,毕竟为了这点小事去争吵实在太麻烦了,得不偿失。
但是越是这种情况我们越是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怕麻烦,打12315肯定能够帮到你,如果店长一直不肯解决,那么甚至可以走法律程序,对店长提出诉讼,一般来讲这样的诉讼流程很简单,只要有证据,道理就是站在你这边的,所以无需害怕。
最后这里并不提倡为了获得赔偿而故意去钻商家的漏洞,提出赔偿是为了让商家更加注意自己的产品,也呼吁更多的人关注食品安全的问题,而不能当做是“职业打假人”的收入来源。
商店摆放过期商品被工商罚款是店主的责任还是售货员的责任?
得分情况吧,如果超市里营业员是自己的,那该找厂家,如果是超市负责采购什么的,那就该找超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超市买到过期商品和食品的区别?
超市买到过期商品和食品,二者虽然都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但成度有所不一样。
过期的商品是消费者买来进行使用的,包括器材,家电、鞋帽、文具等生产活动的必需品,如果过期对人体的安全可能造成隐患,但不致于一刀夺命;如果是过期的食品,那造成的安全隐患就会直线飚升,甚至于造成人的生命安全保障系数大打折扣;
食品是食用的商品,商品只是习惯于人们的使用产品,这就是它们的根本区别。
沈阳一男子超市内买到过期罐头?
这个事解决起来相当容易,根本没必要去告,麻烦不? 我刚才看视频了发生在北站。店主抓的就是往来旅客。几瓶罐头没几个钱,还能真告咋的。这事放以前谁摊上都闹心。告赢了陪你仨瓜俩枣时间成本都合不来。被这些缺德商家骗的郁闷。
现在碰这事根本不用墨迹太多,手机开视频直接找营业员,把什么假一罚十主张,时间,地点,原由说一遍留个电话就走人。电话号码就留一个你最恨的人吧,比如给你穿小鞋的领导或者给你带帽子的前女友,随意。如果能要到他们的电话最好。
现场一定要注意你的措辞,你必须保持奥特曼,擎天柱或者小乔之类的气质,代表正义消灭这个傻B. 第一次拍摄效果不好,可以进去再来一次,直到满意为止,反正你又不需要他们配合台词,你玩你的。 记住别太入戏,错过火车!
陪不陪的无所谓,不差钱儿,必须大气一些。回头视频,图片,电话号码在抖音,头条,百度,大鱼,陌陌,脉脉这些乱七八糟的自媒体,约炮软件一通发。相信我绝对管事。超市,厂家的损失绝对超出你的想象。
所在地如果有朋友的话经常过去看看,如果看到出兑就发个续集。能帮你的就只有这些了,正义的路总是坎坷曲折,荆棘满布。一路保重斯大林同志!
在超市买到过期的商品?
直接找超市退(或)换吧
超市态度谦和
退换顺利
那就到此为止吧…
如果超市态度恶劣
拒绝你基本的退换诉求
那就12331举报吧
并要求监管机关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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