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nowledge of law
科技工作者法治知识精要

民商事法律部分
如何设置公司组织机构?这些公司机构如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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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一)股东(大)会职责
一般而言,股东会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决议:
(1)制定与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制度;
(2)选举或罢免公司重要管理者,主要是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并且确定这些人员的报酬方案;
(3)确定公司人格重大变动事项,主要是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4)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主要是利益冲突交易的批准、大额资产处置与收购的审批、公司重大经营战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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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的会议机制
1.会议类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年度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前者,每个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后者,根据需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有权提议召开的股东提议召开,或者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召开。
2.会议形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有现场会议与书面会议两种。通过网络召开的会议也属于现场会议。
在有限公司中,相关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而直接起草书面决定,但全体股东应在书面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股东会开会时讨论的议题不一定都是决议事项,现场会议有助于股东向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动质询,也有助于股东之间的沟通。因此,应当尽量召开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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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公司的首次股东(大)会会议由一般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股东享有补充召集权。其他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其他董事、监事会及股东享有补充主持权。
4.会议的决议机制
在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会开会时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规则,公司章程可自主设置;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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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公司,对于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规则等事项,公司自主设置规则的自由比在有限公司中受到更多的限制。比如: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种特殊的表决规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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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
(一)地位及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经营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会的效率。股东之间和谐关系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董事会的合理设置及有效运行。
董事会的职责,由公司章程界定。董事会的首要职责,就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的这种概括性决议,也包括针对具体事项的具体决议。此外,可以行使下列职责:(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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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其他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
(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在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上市公司中,必须按照证券市场监管规则设置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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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五)运行
1.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在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份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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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机制
在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会议机制由章程规定。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会议机制也由章程规定,但要遵守由公司法规定的很多最低要求。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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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经理
有限公司可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法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当然,公司章程还可以将其他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列为高级管理人员,比如行政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党组织专职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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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任职资格
依据《公司法》,并非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主要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担任董事或经理、副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主体,不得出现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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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这些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这些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监事或监事会
(一)设置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其他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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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机制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职责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履行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两大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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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监事会的有效运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有权在制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行为并且要求改正,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且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有权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代表公司发送索赔诉讼,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监事会行使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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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可通过章程机制,自主在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选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选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市场主体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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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组织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章程中,应当包括党组织及运作保障的条款。
六、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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