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发布辱国等不当言论被刑拘,这次疫情感觉更加彻底暴露出人性丑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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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发布辱国等不当言论被刑拘,这次疫情感觉更加彻底暴露出人性丑陋?

这次疫情感觉更加彻底暴露人性的丑陋,对于“掉进冰窖的狼”你是跳下去舍身相救,还是“落井下石”呢?

这是一个涉及“理性”“情感”“人性”“兽能”“人与自然”知识面广异常复杂的课题,我谈谈一孔之见吧!

网民发布辱国等不当言论被刑拘,这次疫情感觉更加彻底暴露出人性丑陋

这次新冠疫情偶然爆发,肆虐全球,尤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席卷五大洲四大洋,几乎无一国能幸免,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人类社会进化史,无论人种国别,大致州郡国家,小致宗族家庭,久和必分,久分必合,人与自然,相生相克,道法自然也!

这场疫情,始发武汉,源头何处?至今是迷。全球蔓延,逞狂肆虐,不可一世,举苍天力,方可以灭。

我曾预言:新冠病毒,一纸试剂,如试金石,检测人性,善恶真偽,作恶多端,害人害己,天人报应,不可逆转。种种迹象 众多事实 源头所向 不说自明。世界万物,发于微尘,树之参天,皆有其源。

道法自然,自然有道。事有其果,必有其因。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侯未到,时间一到,全额报销。

这场疫情 ,新冠肺炎,病毒感染,人传与人,爆发武汉,○号病人,世界军运,五人怪病,军机接回,疟疾病毒,新传流感,非也非也,军人携带,五大航母,四条感染,法国航母,戴高乐号,也不例外,美国士兵,曾上过舰,军人相传,天机难掩

事到如今,玩火自焚,始作俑者,不言自明。落水之狗,众言喊打,鲁迅铭言,牢记于心。“冰窖救狼”,实乃科幻。人兽共舞,受害者人。农夫与蛇,东郭与狼,千年古训,万世勿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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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图片说明 送作者“疫情”期间近照一组

对我一直关注的新老朋友致以真诚的感谢

一,第一幅图 未来世界第一城•成都新城 一山担双城:一山者,龙泉山国家森林公园 成都新辟旅游胜景 丹凤朝阳戏涅槃 太阳神鸟金灿灿 神邀四海归来客 长寿之城在此山 双城者 双重意义一一龙泉山尤如一根铁扁担 右侧(西边)担起千年古城(五千年之华夏文明之传承 天府之国 首府 内三环外三环 成都老城)左肩(东边)挑起世界未来 成都新城将被打造成“中国一带一路 长江经济带 成渝两地联袂打造中国对外开放 门户 窗口” “海陸空港” 世界第一物流中心 “成都新城 一园双城”规划面积729万平方公里 相当于“纽约之曼哈顿”

未来之城 成都 东方之纽约 世界第一城 成都新城•一园双城 东方纽约之曼哈顿

二,第二幅图 2020年4月15日 拍摄于成都市金融城 未来“联合国总部”,“世界卫生组织” 最佳选址之一:五朵金花 双子座 鸟巢 金融城

(联合国总部最佳选址之一) 环球中心 世界最大单体建筑(世界卫生组织 最佳选址地之一) 成都 加油

三,第三, 四,五幅图 未来之城 花园之城 森林之城 绵绣 成都 着力打造休闲 养老 宜居城市 一一成都新名片•中医一条街•枣子巷 中国医药学 川医川药研究开发基地 中国医药学专家人才库 海内外人才培训基地 世界防疫抗疫研究中心 四川治未病中心所在地 这三张照片拍摄于2020年4月15日 中医一条街•枣子巷 夜景•百草园 街景

四,第六,七幅图 一带一路 古丝绸之路发源地 蜀绣文物古迹胜地•绵绣工场古玩城 位于成都市府南河著名景点 送仙桥“八仙过海” 夜景东100米“南河•金三角”岸边 东临百花坛 西临“浣花溪”“杜甫草堂”“四川省博物馆”,北临“青羊宫”(中医大•省医院 二,四,五号地铁站 仅一站相隔 交通四通八达 十分便利 疫后最佳旅游胜地之一)南与“京川宾馆”相接

五, 第八幅图 “中国科技城•绵阳” 未来之城 成都后花园 东方美食博主 中国传统山水田园生活传承人 世界非遗文化代言人 形象大使李子柒家乡 绵阳游仙区 文峰塔 疫后旅游哪里去一一成都后花园 绵阳梓潼 北川 平武“子柒家乡” 子柒视频拍摄取景“世外桃园”(九篁山,花溪景,药王谷 平通梅园 魏城文峰塔)欢迎你

六,第九幅图 旭日东升锦官城 黑暗即将过去 黎明就要到来 未来成都天下惊 世界一城在蓉渝 锦绣前程闻未闻

许可馨事件最终的结果会是什么样子?

许可馨对于网民或者官方,也许是个很尴尬的事,到底在拷问什么?是良知、道德、公知?还是教育、法律,或者是更多不为人知的深坑。

天天看到涉及许可馨的打卡,人们想要什么?

人们无非是要她为其言行买单,并想着以此为线索拔出萝卜带出泥,更希望以舆论为导向,扒扒许家的老底子,说不定是个高官之类的,再搞出一个惊天的大案子,就好像看电影,都期待一个解气的结局,之后更是杀一儆百,以净化社会风气。

主观愿望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目前失望中继续中......

这个事情就那么复杂吗?为何不像网友想像的那么简单,许可馨那么的可恶,却为何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呢。

1、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虽然2017颁布了《民法总则》,但2009颁布的《民法通则》还是适用的,根据《民法通则》的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因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许可馨的言论对中国公民构成了事实上的侮辱、诽谤和名誉上的损害,那么我们不可能单独上诉,那么是否以国家的名誉上诉呢,执行主体是谁,是不是许可馨户口所在地进行公诉?这些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毕竟这是专业的法律问题。

在《民法通则》里有相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下: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在《治安管理条例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刑法》上,也有规定“诽谤罪、侮辱罪”的。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的,也适用于《民法通则》。

如果上述事实成立的话,那么许可馨所在的户口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如何把握这个尺度,是否达到其公诉的条件,如果达到而不作为,是否渎职,如此等等,交由法律部门去审视了,无论达到或者达不到,都应该有一个说明,以便对广大百姓一个交待。

2、是否涉及到父母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所以,正常的成年人没有监护人。许可馨如果达到18岁的话,就没有监护人了,所以其父母是否负连带责任,我们不是法律人士,对此不太懂,按我们的思维,应该是不会受到连带责任。

但是从感情上讲,确实是家庭教育失败,也折射出近年来社会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

我们不再深入分析,因为再深入这篇文章就看不到了。

3、历史与现实

我想到2015年解放军报整版刊文的《历史的拷问——抗战期间“汉奸现象”的文化透视与现实反思》一文写道:

在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时候,多少民族败类变节投降、卖国求荣,认贼作父、助纣为虐,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奇耻大辱的一笔。直到今天,抹黑英雄、洗白叛徒、为汉奸“翻案”的奇谈怪论,仍在挑战我们的价值和道德底线。

我们不能把一些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国家和人民的言语简单地定义为缺乏教养和简单的家庭责任,其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些都有着一定的复杂的历史原因,确实需要反思反省,对于这些言论如果不加以制止,那么这些人成为汉奸,也许只是迟早的事。

在《历史的拷问》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

痛定思痛 ——中国还会再出汉奸吗?文中给予了明确的答案:

君不见,就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继承了汉奸先辈的衣钵,成为出卖民族利益的新一代“经济汉奸”“政治汉奸”“网络汉奸”等。君不见,西方国家搞“颜色革命”和“政治转基因”工程愈演愈烈,一些政治上的意志薄弱者和利欲熏心的贪婪之徒,已经或正在成为敌对势力捕猎的对象。君不见,今天的中国产生汉奸的土壤仍然肥沃,“汉奸理论”“汉奸思维”并未清除,甚至在新形势下有了某种“创新发展”。

所以,许可馨之流们,任其发展,将成为何种人,其理是显而易见的,但愿悬崖勒马,为时不晚!

总之,许可馨之流不是第一个侮辱、诽谤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侮辱、诽谤的人,即不是孤案,也绝非偶然,我们必须警惕其背后滋生的土壤。多行不义必自毙,这是历史铁律。

为什么季子越还敢顶风作案?

首先强调一点的是,许的事情,有没有过去不好说,不少人都在等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或许在合适的时间,会有合适的披露。

对比许的事情与季的事情,季更加让人愤恨。

2019年5月,广西北海一男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一些涉及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该男子屡教不改,又在网络平台发布辱华言论,再次被拘留。

我们先来看看季的言论

她在某社交媒体上大量使用带有侮辱性的、歧视性的词汇,比如“支那”、“支那贱畜”、“支那蠢猪”等。更为过分的是,她仇恨国家,歪曲事实,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公然对南京大屠杀中残害我同胞的日本禽兽表示敬仰,并把他们称为英雄。

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过高等教育,并被公派留学,但是他在国外平台多次侮辱国人,诋毁我们的国家,挑战我们的底线。他的相关言论以及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是令人发指的,已经引起公愤。建议取消他公派留学资格,收回资助,强制回国,赔偿相关费用,依法严惩。

回归本问题

从他发文内容看,他不是临时兴起,而是一贯就如此,或者说本质上就如此。

他发表极端言论,发表反华言论,说明已经被国外的某些势力拉下了水。我们知道,日本有一些势力不承认日本侵略中国,不承认南京大屠杀。而这位季性留学生,立场不坚定,思想不过关,不会明辨是非,甘愿堕落。

其实从他的道歉信上也可以看出,他并没有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轻描淡写漫不经心敷衍了事。

一点反思

一般来说国家公派留学生,应该品学兼优才对。那么我们在选择公派留学生上面,不能只考虑成绩,我觉得更多的应该要考虑他的品德,考虑他的思想,考虑他的民族大义,考虑他的爱国心。因为他是去国外留学,而国外的环境又很复杂,立场不坚定的人,容易堕落容易变质。

“一个人不爱国,甚至欺骗祖国、背叛祖国,那在自己的国家、在世界上都是很丢脸的,也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对侮辱亵渎国家的留洋中国人?

作为一个法律人,对于那些侮辱、亵渎国家的人也十分痛恨,但是很遗憾,从法律上还真不能注销他们的国籍。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展开说说。

一、注销国籍是一个管理行为,不属于惩罚措施

我国对于国籍的管理规定在《国籍法》里。

根据《国籍法》的规定,丧失中国国籍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二种情形,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对于第一种情形,公安机关可能在查明其取得外国国籍后,注销其户籍。这种情形下,其中国国籍在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就自动丧失了,注销户籍只是附随的一种做法。

我国的处罚一般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对个人的包括训诫、罚款、拘留,刑事处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不包括注销国籍。

二、对呆在国外侮辱国家的人就没法处罚了吗?

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中国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这些人侮辱国家,构成犯罪的,国家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即便他们成了外国人,仍然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可能有些人会说,他们在国外犯罪,没法抓捕他们归案啊,还不是空的。

对于这些人,如果为我国与其所在国家有引渡条约,当然可以将他们引渡回国,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只要他们进入我国管辖范围内,当然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当然,他们可以一辈子不回国。

不过,那样和注销国籍有什么区别呢?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近期抢夺方向盘的事频繁发生?

俗话说得好,人上一百,形形色色。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总有人抢方向盘这个话题从侧面反应某些人的性格缺馅,走极端。还有部分人并没有意识到危害性。估计在家里,在单位,在社会,喜欢以个人为中心,暴燥。说彻底点,就是素质太差。

其实,这个事情好比目前有人爱国,有人辱国是一个道理。

社会之大,无奇不有。张伯礼院士敢于批评某些人,可有些人大言大惭要张院士陪礼道歉。

同样道理,有人可以造谣说广西抗疫英雄梁护士死亡,还有人骂国人为"贱骨头"。反而有些人还力挺。这些现象都属正常现象。因为每个人想法是不一样的。

同样道理,某些人敢于抢方向盘,致一车人生命于不顾,一样米吃出百样人。自古往今,又有多少汉奸走狗,足以说明一切。

原来也有这种情况,只不过报道少罢了。对于这些人就不能拘留了事,就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打就打痛,否叫还有人效仿。

重庆公交车坠江后历历在目,此后,经常有抢方向机的报道。对这些人不能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广大乘客要与这些人斗争,国家重奖阻止此事的乘客,看谁还敢?

个人观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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