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需要登记财务人员吗?
可以明确的是,公司设立必须登记财务负责人!且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在工商、税务、开户银行需要分别登记,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需要实名登记!
一、工商环节登记财务负责人公司设立之初,财务负责人是必登记的项目!财务负责人不可以和监事相同!取消会计证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建议以经济类和会计类专业人士为主!同一个财务人员可以兼任多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目前没有数量的上限!
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以及法定代表人在税务系统的实名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事项,在开展相关工作之前,上述人员必须事先实名采集!
且上述人员实名登记后,相互之间的许可事项不会重合。处理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最大,可以兼办其他实名登记人员的事项外,其他人员通常互相不得兼做。如财务负责人可以报税,但不可以购票!
财务负责人实名登记可到税务大厅登记同时实名采集,也可以先在大厅登记后通过网络PC或手机APP进行实名采集!
财务负责人实名采集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发生重大变化,财务负责人不能及时变更的风险!很容易因会计主体的异常和信用恶化,继而财务负责人被职业禁止的风险!
三、开户银行实名采集财务负责人会计主体到商业银行开具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一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通常要求登记并实名采集财务负责人信息。一般情况下,填写纸质表格信息,相关财务负责人提供身份证明扫描并拍照人脸,上传人民银行!财务负责人的权限,以商业银行公布的内容为准!
目前,无论是人行还是商业银行,对于同一个财务人员担任多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数量上限做出限制。但,商业银行有特殊要求的,须提前咨询并妥善安排!
四、综述注册公司,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财务人员信息,但是财务负责人信息登记在工商、税务以及开户银行均要求登记,且税务和开户银行还需要实名登记!
三个地方登记的财务负责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往,大数据没有交互信息时,财务负责人即使三处不一致也没有影响。但是,在大数据下,建议三个环节的财务负责人需要登记为同一人!如果发生财务负责人变更的,三个地方同时做变更!
执行新收入准则怎么调整期初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因此,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例如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者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主办银行制度是什么意思?
【主办银行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银企合作关系,加强金融系统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服务,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商业银行的竞争,1996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300户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沈阳、济南、德阳(四川)7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试行主办银行制度。
主办银行是指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与企业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中资商业银行。
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是指与主办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国有大中型法人企业,是主办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
企业与银行的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共同利益关系,企业选银行,银行选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自愿互利的信用关系,不同于行政命令。
当主办银行和企业有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银企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款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主办行关系,当企业如发生破产、被兼并、解散等情况时,主办行关系也自然终止。
主办银行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密切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2.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对建立主办银行关系的银行与企业都有一定的约束条件;赋予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 3.主办银行的确定以基本帐户为基础,企业基本帐户是建立主办银行关系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而不是以最大贷款额为依据; 4.主办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5.主办银行为企业提供所需的大部分的合理资金需要,但不是包办银行。
银企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当银行成为企业的主办银行后,银行与企业共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协议一般是一年一定,协议的内容包括主办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中对主办银行明确的内容是: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计划数额,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计划,贷款方式,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协议》中对企业明确的内容是: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计划,企业销售收入归行计划,企业还本付息计划,不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的有关承诺。
据了解,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都有主办银行制度,日本称为主银行,德国称为家庭银行,韩国称为主交易行。
从这些国家的情况看,虽然主办行制度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内容都是建立银行与企业间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是银行与企业为着共同发展、共同壮大的目的逐渐形成的,这些国家的政府和中央银行都曾起到过重要影响。
主办银行制度试行半年多以来,主办银行制度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及银行自身加强经营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有效地实施了信贷政策,支持了重点企业的生产发展。
仅1996年300户重点企业中就有286户企业与银行签订了协议,协议金额近370亿元,实际到位355亿元。
二是进一步密切了银企关系,银行加强了对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稳定了银行的客户和存款。
三是促进了企业、银行加强自身的经营与管理。
一方面,督促企业补充了自有流动资金,减少了挤占挪用,据调查统计300户重点企业都不同程度地补充了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配合主办银行办法的实施,适当上收了基层行的贷款权限,加强了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和评估,减少了贷款的盲目性。
四是提高了经济效益。
据初步统计,1996年300户重点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为66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85%,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为1146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82%,实现利税1799亿元,1996年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在试行主办银行制度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银行承诺的贷款数额、利率很具体,而企业承诺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还本付息的条件很原则,容易形成包供资金的情况,需要通过加强管理逐步完善。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试行主办银行制度,进一步协调主办行、协办行与企业的关系,促进银行与企业共同发展,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修改《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主办银行制度。
财务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财务制度:主要是针对财务管理,财务工作制定的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可采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其实际成本吗?
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原因如下: 首先,在存货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后进来的存货价格往往高于先进来的存货,如果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必须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过高,在存货销价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的销售成本越高而利润就越低,从而导致所得税的下降。反之,在存货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必须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越低而利润越高,从而使所得税上升。不论存货物价上涨或下跌,企业无论用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都有操纵利润空间的可能。 其次,采取后进先出法核算,结存的存货不是当期实际的真实价值,不能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期末资产,严重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债务观。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要求会计准则也随之得和国际会计准则去接轨,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将后进先出法取消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章第14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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