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9月10日收盘,赫美集团(002356)报收于3.63元,上涨0.83%,换手率1.93%,成交量25.34万手,成交额9160.64万元。
当日关注点交易信息汇总
9月1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24.21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292.13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616.34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同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涉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29项制度,其中9项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还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已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梓微主持,9名董事全部出席,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
公司定于2025年9月25日15: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2日。现场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审议事项包括《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后者含9项子议案。议案1及子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将单独计票。登记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可现场、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联系方式:证券事务代表邰晓巍/缪鑫,邮箱taixiaowei@hemei.cn或miaoxin@hemei.cn,电话0755-26755598。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包括: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担任;公司经营范围调整,新增共享自行车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等业务;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调整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与议事规则,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修订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严禁公司为其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公司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或纵容资金占用行为。董事长为防范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财务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执行与监督。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应采取清欠措施并及时报告。制度要求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对违规责任人将给予警告、解聘或追究法律责任。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公司应指派专人及时处理平台信息,确保发布信息及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不得使用夸大、误导性语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预测股价。公司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问题、拟订回复,董事会秘书审核,必要时报董事长审批。所有信息须经审核后方可发布。制度强调对市场热点、敏感事项的谨慎回应,防止不当影响股价。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等离职情形。董事、高管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后生效并披露。在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等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改选完成。公司应在60日内补选董事。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负有破产责任等情形时,公司应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解任董事,董事会可解任高管,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可要求赔偿。离职人员须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公开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仍需履行保密义务,因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明确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财务、会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财务负责人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八年以上财务管理经验,熟悉国家财务法规及ERP系统。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职或领薪。其职责包括审核财务报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公司财务运作、编制预算、组织审计等。拥有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每年接受薪酬考核委员会及总经理考核,可连聘连任。出现违规、重大失误或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时应被解聘。离任时须移交档案文件,并履行保密义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旨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司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官网、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信息披露、经营管理、股东权利行使等。公司不得以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流,禁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对股价作出预测或承诺。制度明确禁止选择性披露、误导性宣传等行为,并要求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制度依据《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快报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究、权责对等原则。责任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调岗、降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董事会负责审议责任认定与处罚决议,并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参照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规范股份管理。董事、高管所持股份在公司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六个月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情形下不得转让。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不足一千股可一次性转让。禁止在年报、季报公告前15日或5日内及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买卖股票。禁止短线交易,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人员需申报个人信息及股份变动,股份变动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高管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增持期间不得减持。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济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风险,保护股东权益。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活动,审查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与有效性,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范围涵盖财务信息、内控制度、资产安全、经营效率等方面。审计部门有权获取资料、参与会议、检查账表财产,并提出改进建议。制度明确审计程序、档案管理、违规责任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规范运行。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共十三章五十九条,涵盖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内容标准、流程管理、职责分工及责任追究。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指定媒体及网站发布。公司建立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义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明确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会议筹备、保密工作、组织培训、督促合规等。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取得交易所资格证书,不得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或监管处罚记录。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空缺期间由董事或高管代行职责,董事长未指定时由其代行。公司应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解聘需有充分理由,并向交易所报告。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明确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兼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任职资格要求具备职业道德与业务水平,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失信等情形者不得担任。总经理行使主持生产经营、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拟订机构设置与基本管理制度、制定规章、提请任免高管、决定管理人员任免与员工奖惩、审批费用支出、签发文件、列席董事会等职权。总经理须维护公司资产安全,遵守章程,定期报告工作,不得越权。禁止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违规交易、谋取商业机会、披露秘密等。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明确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及财务信息披露审核。委员会由三名以上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要职责包括审核财务信息、聘任审计机构、监督内外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等。涉及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用、财务负责人聘任等事项须经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委员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违规行为提起诉讼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经成员过半数通过。公司应提供必要资源支持,确保委员会独立履职。年度履职情况需随年报披露。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明确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董事、高管进行绩效考核,提出薪酬建议,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披露理由。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参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规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董事提名、任免及高管聘任、解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投票、通讯等,可采取现场或通讯形式。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及列席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明确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委员会履行职责包括研究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检查实施情况及董事会授权事项。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议案及结果须书面报董事会。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度目的、适用范围及募集资金定义,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与承诺一致,禁止用于证券投资或质押等。第二章规定募集资金须存放于专户,公司应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第三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包括投资主营业务、闲置资金现金管理及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和披露要求。第四章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形及审批程序。第五章要求会计部门建立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鉴证。第六章为附则,规定制度生效与解释权。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共七章四十三条。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包括兴办企业、合资设立、股权收购、证券投资等。审批权限根据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划分,达到一定标准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按专项规定执行。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初审与实施监督,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稽查审计部负责审计。投资收回与转让需履行相应程序,严禁账外账。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明确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包括资产买卖、投资、担保、租赁、财务资助等事项,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关联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交易定价应公允,签订书面协议并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需过半数通过;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制度还规定了信息披露要求、累计计算原则及部分豁免情形。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守《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时,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董事会需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2/3以上同意。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对股东或关联方担保等情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的,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对外担保须签订书面合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由财务部门提交资信报告,利害关系人应回避表决。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影响,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须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符合独立性要求,不得在公司或关联企业任职,不得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共五章三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高管聘任、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等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由董事长十日内召集。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赞成通过,部分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应回避关联交易等关联事项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签字确认,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共十章六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注册资本变动、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重大交易等职权。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提案需属股东会职权范围,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交临时提案。会议通知应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表决实行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和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等事项需特别决议。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不少于十年。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解释。
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11,254,521元。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具备条件时优先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累计不低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设审计委员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章程还规定了股份发行、转让、回购,股东权利与义务,董事、高管职责,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内部审计、通知公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内容。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旨在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提升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需遵守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规范运作、人事、财务、投资、战略、信息管理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管控。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治理结构,重大事项须报公司审批。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实施年度考核。财务上纳入公司预算管理,对外借款、担保、投资等需履行审批程序。子公司须及时报送财务及重大信息,接受内部审计,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财的行为,理财机构需资信良好、财务状况优良。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论证、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及信息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与审计。委托理财须履行审批程序,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还需股东大会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理财须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生理财失败、提前终止、受托方重大风险等情况应及时披露。制度明确信息保密、风险报告及处理机制,控股子公司理财视同公司行为。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中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审计时间安排,分别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及现场审计完成后召开沟通会议,了解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关键事项及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年审会计师出具报告后,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总结及续聘或改聘决议。续聘时应对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改聘时应全面了解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形成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年报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确需改聘的,须合理评估并披露相关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审计委员会还应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内幕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送。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年度报告等事项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公司须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保存至少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违者将被追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旨在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重大信息包括重大会议、交易、关联交易、诉讼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汇总与披露工作。涉及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担保等事项达到规定标准的需及时报告。制度明确责任划分,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责任。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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