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碰瓷”是没事找事的故意行为;众所周知,“碰瓷”者行为不轨,是讹人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但是,人们往往难以抓住“碰瓷”者的确凿证据。因为,被“碰瓷”者遭勒索大多避开了交警的视力范围,无法求援,加上那些蓄意“碰瓷”者的蛮狠与霸道行为,一般情况下,受害者只好息事宁人。然而,正是因为如此,“碰瓷”者竟然把这种勒索和讹人诈骗行为当成了职业。因此,这是邪恶中的罪恶,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据华西都市报10月24日报道,在川内多条高速公路上,制造碰瓷300多起(涉案金额300余万);专挑豪车、好车“碰瓷”后,即要求获得大量赔偿。碰瓷手法,事先损坏车左后视镜,用弹弓发射橄榄果制造碰撞假象,停车后,趁车主不注意,专人到其车尾制造划痕。实施敲诈。“碰瓷”后,他们自称赶急事,要求现场赔付,一些人恐吓,一些人负责扮白脸说好话。5人“碰瓷”团伙的背后一名老板提供豪车,并从每次“碰瓷”的所获中分取40%费用,并安排专人负责监督。4月,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出现了类似港片的惊险一幕:一男子从8楼逐级跳至楼底,被便衣警察围抓,与他一同被抓的还有另外4名社会青年。经过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半年多的后期调查,这5人正是曾经活跃在高速路上的“碰瓷团伙”。目前,此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是经过精心策划的犯罪团伙;由此可见,他们的“碰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这样的黑恶势力必须依法严惩,这样的犯罪团伙绝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以最严厉的法律惩戒措施予以重判。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对他人生命与财产的严重侵犯;因为,他们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公共交通道路的安全构成了难以预料的巨大安全隐患;因为,他们的手段极其卑鄙,是无恶不作的具有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征;因为,他们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
在我国机动车辆迅速上升的发展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尤其重要。而且道路交通安全将会影响全社会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定团结,因此,依法打击蓄意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的“碰瓷”违法犯罪势在必行;因此,对于像这样的犯罪团伙,必须将其绳之以法,绝不宽容。这说明,我们成都的公安交警是对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这说明,我们的执法机关绝不容忍“碰瓷”团伙的违法非犯罪行为。
然而,这个典型案例说明,我们那些广大受害者必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遭到“碰瓷”诈骗之后,仍然应当毫不放弃依法维权的权益,仍然应当依法举报“碰瓷”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我们息事宁人,“碰瓷”团伙的嚣张气焰就会日益高涨,他们就会无视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就会更加变本加厉地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就会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道路交通行驶安全,就会给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构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与损失。如果我们主动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犯罪分子就会把“碰瓷”当作他们的职业继续危害他人与社会;如果我们主动放弃依法维权,就会把这些犯罪团伙给“宠”坏。他们会认为我们好欺负。也就是说,对于那些邪恶的犯罪行为,必须引起全社会的监督与检举揭发,光凭执法部门是不行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者和见证者,都有责任与义务对“碰瓷”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只有大家共同负责,才能使“碰瓷”者的违法行为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尽早是违法犯罪的“碰瓷”者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避免使更多人成为其受害者。
法治社会,必须全民总动员,才能使违法犯罪不敢狂妄与嚣张;法治社会,只有人人不当冤大头,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并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公民具有法治意识,而且要求公民依法维权;法治社会,其主要特征是依法治国。但是,依法治国不仅是执法部门的事,更是我们全体公民自己的事。如果受害者能积极主动报案,相信成都的“碰瓷”犯罪团伙会更早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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