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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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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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7条,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更好地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被认为是为了适应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在2001年《著作权法》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民事权利。但是,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著作权法》表示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经过5年时间的漫长等待,这部在2001年就已经摆到议事日程的法规终于出台,可见这部法规的制订和颁布过程之艰苦和谨慎。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只有那些经过讨论并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则才可以被作为法律引用,这一点对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是很有帮助的。但是,由于立法速度慢于网络世界的技术发展,我国的网络领域经常会处在一种类似于“法律真空”的状态。早在1999年,中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就已经直接面对网络传播纠纷的问题。在轰动一时的王蒙等6位作家 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在没有成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表述:“著作权法(这里指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中,没有排除出现其他方式的可能。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等方式虽然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使用范围等到了扩大,应当认定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的一种方式。”“王蒙案”在我国网络版权纠纷审理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互联网上出现的新问题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该案审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承认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控制权。这是后来被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雏形。在“王蒙案”审理的第二年,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这里也是指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更是明确加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个定义。此定义在内容上明显借鉴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相关概念。《版权公约》第8条是对《伯尔尼公约》确定的传播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它弥补了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在《伯尔尼公约》有关作者公开传播权的规定中逐渐显露出的不足。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正。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 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行为。此办法的制定实施为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它不仅填补了国内关于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法律空白,也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则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条例》大部分内容是建立在上述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是一部坚持“拿来主义”的法规。《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根据情况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五、六条则规定了公共图书馆、远程教育机构等向馆外注册用户开放馆藏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前提条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23最新修订版【全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

传播权的含义是什么以及如何体现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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