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福建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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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福建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月25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接下来跟着小编

来了解一下这些典型案例吧

案例一

洪宇泓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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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洪宇泓以300元、400元的价格向在校学生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7.05克、氯硝西泮1.51克、溴西泮6.45克。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洪宇泓被抓获,从洪宇泓处扣押到5颗氯硝西泮、5颗去甲文拉法辛、73颗阿普唑仑、21颗丙戊酸钠、158颗思瑞康长效药片、15颗溴西泮。经鉴定,均检出氯硝西泮及阿普唑仑。

裁判结果

本案由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宇泓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在校学生贩卖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溴西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洪宇泓坦白认罪,据此,判处被告人洪宇泓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青少年或是出于好奇尝鲜,或是为了缓解课业压力,滥用精神药品情况增多,且日益严重,应当引起社会高度重视。本案被告人洪宇泓在近半年时间内向在校学生出售多种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本案警醒大家,不要以为“毒品远在天边”,其实“危险近在眼前”,应当广泛持续开展校园禁毒宣传,普及毒品知识,营造安全环境,还校园一片清朗的天空。

案例二

曹杰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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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曹杰贩卖甲基苯丙胺l克给吸毒人员郑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1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曹杰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曹杰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因其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定罪处刑,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案例三

彭杰、张小峰等人

贩卖、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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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底,被告人张小峰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彭杰购买50克、300克甲基苯丙胺后进行分包,于同年7月1日至11日先后6次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昌、李某林等人共计155克。同月20日晚,张小峰经彭杰介绍,在江西省新干县向他人购买800余克甲基苯丙胺。次日,张小峰携带毒品返回,在福建省石狮市高速公路出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34.47克。公安人员抓获彭杰,从其身上查扣到甲基苯丙胺7.93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杰、张小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分别实施贩卖毒品和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彭杰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小峰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彭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92.4克,张小峰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84.47克,均属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彭杰系毒品再犯,张小峰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均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彭杰、张小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零包贩卖是毒品下游犯罪,亦是毒品流通进入吸毒人员的最后环节,在毒品犯罪中占比最大。本案中被告人张小峰从其上家被告人彭杰处购得毒品后分装,零包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获取暴利后,又再次通过彭杰向他人购买大宗毒品,短短一个月时间内贩卖、运输近1200克甲基苯丙胺,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零包贩卖毒品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坚决遏制毒品蔓延扩张。

案例四

黄忠杰贩卖、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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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黄忠杰为贩毒谋利,伙同他人轮流驾驶车辆前往广州市,以27500元向“彭哥”(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约600克。次日黄忠杰等人携带毒品返回泉州市,途经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沈海高速收费站闽粤边界省际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扣甲基苯丙胺579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忠杰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7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判处黄忠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我省与广东省毗邻,两地毒贩交往频繁,毒品犯罪分子跨省购买毒品运回当地进行贩卖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省外购买毒品后携毒返程途中被查获的案件。两地公安机关合作联动,信息共享,有效斩断跨区域性毒品犯罪链条。

案例五

何宗英组织领导黑社会

性质组织、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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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何宗英强制戒毒期满回到平潭后,伙同吴永强(已判决)等人开始贩卖毒品,并通过微信建群,经营网络赌博,部分获利通过吴永强购买毒品。何宗英以提供毒品吸食以及提供稳定毒源,拉拢未成年人何某龙,并通过何某龙聚拢张某胄等人,提供其在华夏阳光城租住处给何某龙等人用于贩毒、吸毒。何某龙等人对毒品进行分装后,以每克500元至60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再按约定向何宗英上交毒资,何宗英还拉拢腐蚀负有查禁职责的民警黄立健(已判决),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有关证据。何宗英通过黄立健打击涉毒竞争对手,在当地形成贩毒网络。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何宗英单独或通过何某龙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80余次共计90余克。何宗英开设赌场、贩卖毒品,以非法获利笼络、豢养何某龙等人,逐步建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何宗英组织、指挥其成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性违法犯罪,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平潭城关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平潭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宗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且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组织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宗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另对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附毒品犯罪获取经济来源,“黑毒合流”现象时有发生。“黑毒”犯罪分子还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群体,利用未成年人思想幼稚、易于控制等特点,以毒品为诱饵,笼络、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贩卖毒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十分恶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以何宗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连根拔起。严厉打击“黑毒”犯罪同时,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有力净化了当地禁毒环境。

案例六

黄甫开、张原生、邓兴松

贩卖、制造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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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被告人黄甫开、张原生、邓兴松商议制造甲基苯丙胺,邓兴松筹集资金100万元,其中40万元借给黄甫开作为其投资,另60万元作为邓兴松、张原生的投资。黄甫开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张原生提供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温坊村其老宅作为制毒窝点,黄甫开组织人员加工制造甲基苯丙胺约120千克。同年12月2日,张原生租下连城县新泉镇儒畲村一老宅作为制毒窝点,黄甫开组织人员继续制造甲基苯丙胺约360千克。张原生和邓兴松将两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全部转移至新泉镇邓兴松经营的饭店内藏匿。2015年12月7日,黄甫开伙同他人前往厦门接从广东赶来交易毒品的下家,并从厦门接取一辆别克商务车返回龙岩市新罗区,后安排人员前往广东收取毒资。次日,邓兴松、张原生驾驶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别克商务车前往厦门交易,行至连城县新泉镇高速公路路口被公安人员拦截。张原生、邓兴松见状弃车逃离,公安人员在二人所弃的别克商务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91.0061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6%-80.0%。

裁判结果

本案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甫开、张原生、邓兴松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黄甫开购买制毒原料、工具,纠集人员制造并安排毒品交易;张原生提供制毒场所,邓兴松筹集资金,二人共同藏匿、运输毒品,均系主犯。黄甫开、张原生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原生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邓兴松有自首、重大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黄甫开、张原生判处死刑,对邓兴松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源头,应从重打击。犯罪分子制造毒品后又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社会危害性大。本案中,公安人员查扣到甲基苯丙胺共计49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具体情节,对作用突出的主犯黄甫开、张原生判处死刑,对主犯邓兴松判处死缓刑,体现了对这类源头性、全链条的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这个案例告诫人们,制毒害人终将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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