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燕林 木月) 8月31日上午,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定和解协议: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万余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此外,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与佘祥林签定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的补助协议。佘祥林认为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放弃了其他赔偿请求,已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赔偿请求。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张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审理,佘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即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7.13万余元。
8月31日上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导在荆门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主持下,在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与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进行了沟通,达成如上和解协议。
目前,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撤回赔偿申请尚待法院的正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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