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了又想将非法所得“洗白”,可能触犯另一个罪名。近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苗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中山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案件概况
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微信平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为了“洗白”自己的犯罪所得,利用其亲属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将毒资与个人合法资金混同后用于生产经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苗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指导、会同公安机关分析毒资流向,认为苗某某的行为符合现行刑法对“自洗钱”犯罪的认定,遂建议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并于近日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也就是说,上述七种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为了支配、享用从上游犯罪获得的非法收益,以及切断自己与上游犯罪的资产联系以逃避侦查,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涉案资产进行掩饰、隐瞒,将钱“洗白”的“自洗钱”行为,刑法明确规定单独定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不要以为“洗钱”离我们很远,不要以为只有“自洗钱”才构成洗钱罪。实际上洗钱案例就在我们身边。如果明知他人是为掩饰、隐瞒上述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因为碍于面子,或者贪图蝇头小利而实施帮助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洗钱罪,轻则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则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能认为帮亲戚、朋友“办张卡”、“走个账”是小事,坚决不做洗钱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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