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出版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一)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
(二)具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必需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2)《网络出版服务条例》的发布背景与之前的规定有何不同?这个新规最根本的要素其实就是“清晰”二字。首先,界定概念;第二,界定依法行政的基础和边界。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新规适用的对象从以前的“互联网出版活动”变成了“信息网络出版服务”,不仅明确了概念,也明确了管理边界。
“互联网”与“信息网络”、“出版活动”、“出版服务”有什么区别?首先,“互联网”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法律上并不严谨。以前有人试图钻空子,提出“移动网络是否不是传统网络,是否应该申报”的问题;也有人提出“如果一款网游只是通过在网吧架设服务器(不是盗版服务器)来推广,是否不需要前置审批”等问题。新规将对象改为信息网络,不仅目前不含糊,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无所不包。
至于“出版活动”变“出版服务”,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管理半径的延伸。新规不仅管理过去传统的出版活动,还管理出版活动“服务”的过去式和将来时。
(3)新规明确何处新规再次明确了“网络出版物”的定义。新条例规定:
网络出版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1)知识性、思想性强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画、视听读物等数字化原创作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一致的数字作品;
(三)对上述作品进行精选、整理、收集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
新规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包括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内容的电视盒子)的网络服务发布服务范围。可以说,只有做不到的,定义的范围才已经很完善了。
此外,新规再次明确了网络出版前置审批权。
这次出台的新法,再次明确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这一点很多人可能不会太在意,但也值得一提。以前很多厂家总觉得审查要求严格苛刻,所有涉及偷、抢、杀的行为都不允许,连偷菜都不允许,还有类似的奖励“红名”、卖“清白名”、“砸牢刑”等等行为。这些行为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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