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余祥林冤案看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学院2012级普法一班姓名:闫时杰学号:201200040114 电话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争取在法律生 活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时至今日,可以说我国拥有了庞大的 成文法体系,法律之多,前所未有。但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一 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顽疾。这并非是说我国程序法不完善,而是在 执行过程中我国的公检法对其并不重视,由程序执行不力或是程序缺 陷导致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我今天就从余祥林一案入手对我国的 诉讼程序稍作分析。余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 LI,余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 害。同年4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 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广 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余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 更,余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余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 R,余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 H,京 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余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 余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这一冤案屮,公检法三方都有直接 的责任,这三方在处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程序的残缺导致了这起冤 案。首先是公安机关的工作粗糙,工作方式有问题,态度不正。公安 机关是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程序在案件中是至关重要的,会直接彩 响到之后的一系列程序的操作。在余祥林冤案中,问题首先就出在了 侦查环节:第一,公安机关在证据的收集、认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女厂的现场时,厂体已很难辨认,但公安机关仅凭 走失家属的认定而确定女尸就是走失者,这是不是太草率了呢?连起 码的DNA、血液检测都没有,这是不是太随意了呢?也就是说公安机 关并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女尸就是张在玉,但公安机关就这样认为 To侦查环节的草率直接影响到了后来冤案的发生。第二,公安机关过于主观化。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应该以事实证据 为准,一切都应以证据作为出发点,但是,在这一案中,公安机关显 然太过主观臆断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认定余祥林为凶手。而 且,破案过程中过于急功近利,“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主观耍 求本身就有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所以,这起冤案的发生与办案者的 主观心态有着直接的联系。第三,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在我国公安机关十分重视犯罪嫌疑 人的口供,甚至视之为主要证据。但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 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口供只是个一般性的辅助证据,并不是 最后定罪的主要证据。但是我国公安机关本末倒置,把主要精力集中 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不是其他事实证据上。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就导 致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在余祥林-案中,公安机关连续十天对余祥林 进行刑讯逼供,甚至不让睡觉,这样纵然得到了口供,也很大可能上 是一份饱含冤屈和无奈的口供,这又怎么能够成为证据呢?在公安机关Z后,检察机关也在程序上发生了问题。想要知道检 察院出了什么问题,就要先搞清楚我国的检察院的职能。我国的人民 检察院的职能有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对法律授权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等。在余祥林 冤案中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起诉中居然发现不了问题,而且是如此 显而易见的问题。这样检察机关的这一层程序就形同虚设了。首先,在批捕这样一程序上,检察机关把关不严。批捕这一程序 木來是一层过滤网,是过滤冤案、错案的利器,但是检察院并没有就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疑点提出质疑,反而人云亦云,先入为主,迁 就公安机关的要求,根本没有发现问题,也根本不想发现问题,程序 就形同虚设了。作为负责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做到:一、必要时直接参 与案情讨论,提岀自己的批捕意见;二、审查案件的材料和证据是否 充分;三、听取被指控的嫌疑人的供述;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是冤 案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显然,人民检察院如果能做到以 上四点,那很大程度上是能起到过滤冤假错案的作用的。作为防止冤 假错案的一道防线,在本案中检察院未能起到作用。在批捕阶段未能发现问题,其实还是可以补救的,补救的希望就 寄托在了起诉阶段,起诉阶段也可以说是很有可能发现案件纟比漏的一 个阶段。起诉阶段属于一个承上启下的阶段,这一阶段,由公安机关 和检察机关合力完成,但是本案中却没有在起诉阶段出现转机,这也 是很遗憾的。究其原因,还是检察院未能真正做到起诉这一程序中应 当做到的事情,致使这一程序也归于无用。止常情况下,检察院在这 一阶段应当做到:一、由公安机关移交要求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查阅 案件资料,审讯嫌疑人;二、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 应当发凹公安机关要求补充解释。但很明显,本案中,检察机关未能 仔细研究案情,未能吃透案件,这就导致了虽然本案疑点重重,但是 检察机关还是提起了公诉,根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总体来说,检察机关没有在自身的程序上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样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程序都已沦为无用 To唯一阻止冤案发生的希望就落在了法院身上,下面我们來看看法 院是如何行动的。审判环节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冤案发生的最后机会。 为何面对疑点重重的案件,法院未能防止冤案发生呢?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点:首先,一审判决中,法院偏听偏信,做出了有罪推定。检方提起 公诉的直接证据就是余祥林之前的口供,但之前已说明,他的口供是 公安机关的严刑逼供下的口供,这并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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