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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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例

首部 内容摘要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再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以推翻已生效的裁判,是许多施工企业寻求翻盘的关键策略。然而,“新证据”并非指任何在原审之后才出现的材料,其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法律标准。实践中,大量再审申请因所谓“新证据”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被裁定驳回,导致企业错失救济良机。本文将以建设工程纠纷为背景,深度解析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文章将聚焦于“新”的本质、“证据”的资格以及“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明力要求三大核心,结合工程签证、监理日志、结算资料等常见证据类型,阐明为何一些证据能被采纳而另一些则被排除。旨在为施工企业主提供一套清晰的判断工具,使其能够准确评估自身所持材料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从而制定更具可行性的再审策略。

第一部分 结论意见

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极其严格,绝非“新发现的证据”或“新制作的证据”那么简单

法律对再审新证据的定义是狭义的、有特定构成要件的。当事人主观上不知晓或原审未提交的材料,未必能满足法定条件。法院的审查近乎苛刻,需同时满足形式与实质要求。

二、新证据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未在原审中出现”

关键在于证据“未能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并提交”的原因,是否属于当事人自身客观无法克服的障碍。因自身疏忽、策略选择或轻微困难而未提交的证据,通常不被认可。

三、新证据必须具有足以动摇原裁判基础的“颠覆性”证明力

新证据不能仅仅是补充或强化原主张,其证明内容必须能够实质性否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改变。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没有再审价值。

四、建设工程纠纷中新证据的形态多样,但其形成时间与发现原因是审查焦点

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关键会议纪要、对方隐匿的付款凭证等,其是否构成新证据,核心在于证明其形成于原审前且因对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未能发现或提交。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

一、再审新证据的法定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证据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 该证据本身必须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客观存在。原审结束后才产生或形成的材料,如事后出具的说明、补充鉴定意见等,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的范畴。这是判断的起点。

主观要件:未提交证据非因当事人自身过错 当事人未能在一审或二审中提交该证据,不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持有且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法院调查令)仍无法调取,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若因自身档案管理混乱、疏忽大意或诉讼策略选择而未能提交,则不满足此要件。

实质要件: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这是最关键的要件。新证据单独或与原审证据结合,必须能够证明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是实质性的。仅仅是质疑或削弱原裁判说服力的证据,通常不被认为具有“足以推翻”的效力。

二、相关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该条明确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奠定了新证据启动再审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 该条文对新证据的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新证据”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对“客观原因”和“足以推翻”的解释,是司法实践中最直接的操作依据。

三、建设工程纠纷中常见的新证据类型与认定难点

对方当事人控制下新发现的书面证据 如发包人隐匿的、由施工方提交且其已签收的工程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原件。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该证据原审时已存在且由对方控制,以及己方已尽合理努力但仍无法获取。

第三方保存的原始过程记录 如向档案馆调取的、原审时未发现的原始施工图纸会审纪要,或向监理单位调取的全套、未经删改的监理日志。难点在于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原审争议焦点的直接关联性。

推翻原审关键鉴定意见的补充鉴定或专家意见 如原审依据的造价鉴定报告被证明存在重大计算方法错误,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了足以质疑原鉴定结论的补充意见。难点在于新鉴定意见的权威性、独立性,以及其是否直接针对原鉴定的根本缺陷。

第四部分 实用建议

一、新证据发现与收集策略

系统梳理原审卷宗,寻找证据线索 仔细查阅原审庭审笔录、证据交换记录,寻找对方当事人或证人陈述中提及但未在案的关键文件线索,据此确定调查取证的方向。

依法向第三方机构调取证据 对于可能由监理单位、档案馆、行政主管部门等保存的原始记录,应及时申请调查令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合法途径调取,并固定证据来源和获取过程的合法性。

必要时启动司法鉴定或专家论证 对于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如原审鉴定存在疑点,可考虑委托有更高资质的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邀请行业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以强化新证据的专业性和证明力。

二、再审申请中的证据组织与呈现

撰写详尽的《新证据情况说明》 在提交新证据时,必须附上一份说明,逐一论证每份新证据如何符合前述三个法定要件:形成时间、未能提交的客观原因、以及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具体理由。此说明至关重要。

构建新证据与原审证据的关联体系 不要孤立地呈现新证据。应阐述新证据如何与原审已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足以推翻原判的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并非“孤证”。

准备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如证据真实性、关联性、非新证据等),并在申请材料中预先进行反驳和说明,展现证据的扎实性。

三、风险防范与时效管理

严格遵守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 新证据事由的再审申请,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年。务必精确计算并严守时效。

评估新证据的证明力风险 清醒认识到,即使证据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对其“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明力认定仍有自由裁量权。需对证据强度有客观评估,避免盲目启动程序。

注意证据收集方式的合法性 严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证据将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甚至可能引发法律责任。确保证据来源正当、程序合法。

第四部分 实用建议

一、新证据资格自查清单

该证据是否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客观存在? 未能在一审或二审中提交该证据,是否有充分理由证明非因我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证据由对方隐匿、第三方拒不提供、因客观障碍无法发现等) 该证据是否足够强大,能够单独或结合旧证实质性否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核心事实? 是否已经准备了完整的证据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以及详细的书面说明?

二、证据固定与提交指引

证据获取过程留痕 通过EMS邮寄、申请法院调查令、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证据时,保留全套申请、回执、送达凭证等,以证明获取途径合法及努力过程。 证据形成时间固定 对于书证,注意其文身的落款日期、内部编号;对于电子数据,可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其生成时间和内容。 提交材料完整规范 再审申请书、新证据清单、每一份新证据的复印件(准备原件备核)、以及详尽的《新证据情况说明》是必备文件。

三、常见误区与警示

误区一:将“新发现的证据”等同于“再审新证据” 警示: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原审未发现己方文件,通常不构成“客观原因”。 误区二:将“新形成的意见”作为新证据 警示:原审后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律师论证意见等,因其形成于原审后,一般不被认定为新证据。 误区三:忽视“足以推翻”的证明力要求 警示:仅能证明原判有瑕疵但不足以导致不同判决的证据,申请再审成功率极低。 风险提示:滥用再审申请的后果 若无充分依据盲目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增加自身讼累,甚至影响企业声誉。

尾部 结语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再审中,“新证据”是一把锋利但难以驾驭的双刃剑。它既能为蒙受不公判决的企业带来绝处逢生的希望,也因其严苛的认定标准而暗藏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成功的关键在于对法定标准的精准理解、对证据资格的审慎评估以及对证明力的客观判断。我们强烈建议,施工企业在决定以新证据启动再审前,务必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内审和专业的论证。在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对证据的“新”、“因”、“力”三要素进行透彻分析,制定周密的申请策略,方能将手中可能存在的“证据材料”转化为法律认可的“再审新证据”,真正发挥其扭转局面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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