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3日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毒品案件审判暨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8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与此同时,6月23日上午,全省中基层法院对29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在昆明市(1人)、西双版纳州(2人)、临沧市(1人)共有4名毒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对制贩毒团伙、网络的主犯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处,保持对毒品犯罪的强大威慑。
202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6·26”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大爬等四人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案
——“枪毒同流”
(本案参加本次死刑执行)
案情
2016年8月间,被告人大爬欲向中国境内贩卖毒品,伙同岩温龙联系毒品,二人入境与毒品买方接洽后,决定将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至我国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哈乡贩卖。同年10月31日,大爬、岩温龙分别邀约并安排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入境到景哈乡查验了买方准备的购毒资金。
同年11月4日上午,根据大爬、岩温龙安排,阿嘎、岩赛拉先行到景洪市景哈乡接应买方及确认毒资,后大爬携带RUGER(鲁格)牌手枪、岩温龙携带GLOCK(格洛克)牌手枪入境到事前约定的交易地点等待交易。当日11时许,阿嘎、岩赛拉在景洪市景哈乡街上接到买方后由岩赛拉骑摩托车看路,阿嘎随买方前往景哈乡戈牛村委会种植场一队附近与大爬、岩温龙进行毒品交易。当公安民警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大爬、岩温龙等人实施抓捕时,大爬使用其所持RUGER(鲁格)手枪向民警李XX(殁年32岁)开枪射击,致被害人李XX死亡。
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151.9克,RUGER(鲁格)9.00mm制式手枪1支、GLOCK(格洛克)9.00mm制式手枪1支、9.00mm制式手枪弹20枚。
审判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大爬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岩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被告人大爬、被告人岩温龙的死刑裁定。
综述
本案系近年来“枪毒同流”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大爬开枪射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2
昌大宏故意杀人案
——吸毒产生精神幻觉实施故意杀人
(参加本次死刑执行)
案情
2017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昌大宏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有人威胁、恐吓的幻觉,后于13日凌晨3时许携带管制刀具在官渡区秀英村游走,于当日7时10分许在秀英村一组681号门口遇到被害人太某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管制刀具连刺太某某3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昌大宏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判
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昌大宏吸食毒品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被告人昌大宏死刑裁定。
综述
本案被告人昌大宏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导致控制能力、辨别能力受损,但是,昌大宏作为吸毒人员,对吸毒后会产生精神幻觉是明知的,因吸毒导致精神控制及辨认受损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便具有随意性、无因性,相较之于一般情形下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被告人昌大宏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昌大宏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仍应依法严惩判处昌大宏死刑。
案例3
被告人朱曾辉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参加本次死刑执行)
案情
2017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朱曾辉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由沧源往耿马方向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检查,当场从绑于摩托车后货架的箩筐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974克,以及毒品鸦片3132克。
审判
本案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曾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报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朱曾辉的死刑裁定。
综述
被告人朱曾辉犯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朱曾辉曾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
案例4
被告人石扎阿发等九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运输毒品等罪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诱骗、胁迫中国公民走私、运输毒品
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石扎阿发在中国沧源佤族自治县境外缅甸南邓特区先后纠集、组织被告人王华明、王帅、吴可嘉、郑军、雷云龙、周龙飞、闫金、李昆、程黎明(另处)、王松(另处)、张蒋(另处)、曲晓龙(在逃)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依托境外特殊的区域和社会环境,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快速赚钱等虚假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大批中国公民偷越国境至缅甸,对被诱骗出境的人员采取强行扣留手机及身份证等非法手段控制在南邓特区宾馆,以拍摄吞服毒品视频等相威胁、逼迫被诱骗出境人员以人体内藏毒、箱包带毒等方式走私、运输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以被告人石扎阿发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组织多人大量走私、运输毒品,且部分毒品已经走私、运输入境流入社会。
审判
本案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扎阿发等九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罪名,应数罪并罚。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扎阿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华明、被告人王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可嘉、被告人郑军、被告人雷云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龙飞、被告人闫金、被告人李昆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综述
以被告人石扎阿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走私、运输毒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发展和壮大犯罪组织,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案例5
被告人杨湖云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案情
被告人杨湖云、邹永福、杨项全利用香蕉运输做伪装藏匿毒品海洛因并通过货车运输,2019年12月25日,公安民警在杭瑞高速公路将运输香蕉的货车拦停,并从其中4箱香蕉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1688.07克。
审判
本案由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湖云等三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湖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项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邹永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综述
被告人杨湖云等三人犯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案例6
被告人刘永萍、邱梅等十六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境、绑架、敲诈勒索等罪一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跨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刘永萍、邱梅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购置车辆、组织招募运毒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先后邀约和纠集被告人高勤豹,王福地、张久朋、孙俞飞、李洪波等人,逐步形成以刘永萍、邱梅为首,以高勤豹、李洪波、王福地为骨干,张久朋、孙俞飞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自2018年初至同年6月,“刘永萍犯罪集团”依托、利用境外特殊的区域和社会环境,采取互联网、手机等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带货快速赚钱等虚假信息,通过QQ、微信、贴吧等组织、招募、诱骗大批我国公民经打洛镇、勐龙镇边境小镇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南板从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22件,公安机关总计抓获犯罪嫌疑人达31人,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7128.428克、甲基苯丙胺7714.33克。另外,该犯罪集团还实施了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严重影响边境安全与稳定,严重危害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秩序。
审判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刘永萍、被告人邱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高勤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被告人刘永萍、邱梅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述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托境外特殊区域和环境,实施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严重影响边境安全与稳定,严重危害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案例7
被告人赵润和运输毒品案
——毒品数量巨大,依法严惩
(参加集中宣判)
案情
2019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润和驾驶轿车行驶至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毒品查缉站时被民警查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底盘改装的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23225克。
审判
本案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润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综述
被告人赵润和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对案件的进一步侦破造成阻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严惩,对其依法判处死刑。
案例8
被告人杨恩字、刘永伟运输毒品案
——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参加集中宣判)
案情
2019年5月底,被告人刘永伟邀约被告人杨恩字帮境外毒贩运输毒品。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杨恩字接到毒品后从芒市驾车前往昆明,2019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当被告人杨恩字驾车到安宁读书铺服务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被告人杨恩字驾驶的汽车备胎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8415.96克。
2019年7月8日13时,德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根据杨恩字的交代,在芒市轩岗乡郭家寨抓获被告人刘永伟,并查获毒品鸦片6.35克。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刘永伟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其住所还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6日,民警通过依法搜查,从位于芒市轩岗乡郭家寨被告人刘永伟的住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5.31克。
审判
本案由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恩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永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综述
被告人杨恩字、刘永伟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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