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机构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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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构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为保障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矿山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矿长担任,副主任由安全副矿长担任,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设备科、办公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名员工代表为成员。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提出全矿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2)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4)听取各部门、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工作;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命由矿长签发。3、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保存,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4、矿山设置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员按照管理程序正式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意识、知识和能力。5、安全负责人、职工代表、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应急救援人员应由主要负责人按管理程序正式任命,被任命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6、所有任命书均由最高管理者和接受人员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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