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个严禁!湖南最新发布!,湖南省城市管理执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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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严禁!湖南最新发布!,湖南省城市管理执法实施条例?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50个严禁!湖南最新发布!,湖南省城市管理执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第十五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

鼓励推行城市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应当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禁止随意更换城市行道树。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城区的公路桥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范围。

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电力、通信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设置城市交通、照明、通信、治安、广告等立杆设施,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明确公共空间管理范围,统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对违法建(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使用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焚烧沥青橡胶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音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和公共停车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行车证。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代步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领取行驶证。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的时速行驶。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违规取土,禁止向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构,确定执法人员数量,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从事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的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其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划定城市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执法与疏导、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着国家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二)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发现有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执法的支持保障,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综合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专项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程序编制、审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

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湖南省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在《条例》中得到具体规范,如规定禁止随意更换城市行道树;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行车证。

《条例》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综合执法的制度建设、综合执法的程序等作了规定。如规定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可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

吉林单日新增11例本土确诊病例?

就在昨天,我国又迎来了坏消息,吉林省新增本地11例,本地疫情起反弹,已升级:为高风险!本来大家这一段时间感觉疫情在我国消失不见了,而且好多人出门都已经不戴口罩,小区里也有好多人,开始聚众打牌娱乐等。

然而这个时候复工开学都在陆续进行中,虽说这段时间传出不少开学后出现发热的情况,例如浙江省的5000名学生,广州的1227名学生,还有北京的141名学生,他们虽然出现了发热,咳嗽等症状,但都属于正常发热,没有新冠肺炎感染者,虽然有惊吓,但好在大家都平安无事,这也是好消息。

但是昨天早上公布数据显示吉林省舒兰市出现了11例本地区患者,目前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这真是一个坏消息!吉林省的公布,舒兰是按照国家机关费研疫情区分标准,已经把舒兰市从中风限制直接升为高风险。

这也预示着新冠病毒并没有真正的离开过我们,而是在我们大力抗疫时期,他回到了姥姥家,现在看到我们放松了警惕,既然又再次窜了出来。

所以说我们应该重新重视起来,绝不能轻视。曾经钟南山院士说过,天气越来变热会影响病毒的活跃度,但是并不意味着病毒就此就消失不见了。

而且很有可能再出现二次爆发的情况,之前就有网友说过,今年疫情可能要持续一年,今年后半年有再次爆发的迹象。

所以不管是孩子上学也好,大家复工也好。还是应该提高警惕,不能掉以轻心。

先前医护人员已经为疫情奋战70多天,现在他们终于可以得到休息。也希望大家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家里孩子和老人的安全着想,或是为了整个社会着想,一定不能掉以轻心,不要让前期的努力付诸东流。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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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投诉食堂涨价还禁点外卖?

翻包查外卖,谁给你逆天的权利——简评湖南科技学院为禁止外卖翻包检查事件

近日,湖南科技学院的一纸通知(见下图),引发了大量吐槽。

据南方都市报9月17日报道(见下图):

近日,湖南科技学院的学生反映,开学后食堂价格飞涨,但学校禁止外卖进入校园且安排工作人员翻包检查,此事引发热议。9月17日16时许,湖南科技学院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对此正在调查,食堂涨价一事正在与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确认。

消息一经爆出,网友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学校应该禁止外卖,一是因为外面的食品特别是一些小商小贩的食品不健康;二是可以避免大量的塑料制品,保护环境;三是学校作为封闭的场所,有权利禁止。

而更多的人认为,学校不应该禁止外卖。有网友就直接说这是:

就是为了赚钱。现在被曝光了,又怕了,这种学校肯定是领导与食堂的勾结在一起,什么不规范,那你们学校也搞一个外卖得了。

那么,禁止外卖,真的是很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吗?学校有没有权利翻包检查呢?类似的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才更加科学合理呢?

下面,三水三心谈谈自己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第一,禁止外卖是学校的权利,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

很多人认为,大学生都是成人,只要不违法,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方式。这种说法,确实是有道理的。但学校作为相对独立封闭的法人单位,有权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但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举个例子说,学校有权禁止外来车辆进入,也有权禁止外卖小哥进入,还有权禁止共享单车进入校园——我的地盘我做主嘛!

但请注意,这些禁止,还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通过前期的调查研究。在这一点上,四川大学就做得很好:他们通过对校内车辆的来源进行清查,设置了教职工停车区、家属停车区,而外来的车辆,未经提前联系,不能进入校园。短短的一个月时间,成都最大的“露天停车场”,就管理的井井有条了。

而一些涉及到学生重大利益的决策,还需要学生参与决策。比如,校内的共享单车,就因为学生反对,而没有禁止。

外卖,在一定程度上,是学生的选择权——作为成人,可以选择校内食堂或者校外就餐。所以,学校只有权利禁止外卖小哥进入,二没权利禁止学生携带外卖进入。

第二,翻包检查严重侵犯学生的权益,必须立即停止

比禁止外卖进入学校,更严重的是翻包检查。我们知道,翻包检查,其实是一种搜查,而搜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也就是说,搜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一般指的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有搜查权的部门。而搜查的对象,一般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隐藏最正的人。

在搜索检查之前,一般情况下,是必须出示检察院办法的搜查证的(见下图)。除非是紧急情况,否则都是侵权行为。

毫无疑问,学校里的教师也好、宿管人员或食堂工作人员也好,都是无权对学生进行搜查的。

让人感到惊奇的是,一所大学,竟然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这简直是太滑稽了!

想起前一段时间,伤害迪士尼就因为“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而引发舆论围攻,难道湖南科技学院的领导老师们,都是不看新闻的?

关起门来办学,不按法律办学,可气可恨还可悲啊!

第三,高校食堂办得比外卖物美价廉,才是唯一的出路

这一则新闻,其实还透露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食堂涨价,导致一部分学生不愿意在学校就餐,进而引发学校盈利下降或者是成本不能收回,才采取一种禁止外卖的类似于垄断经营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高校的食堂,都是由公司经营的——食堂的价格等,都是提前约定的。盈利与否,本不是学校需要关心的问题(忽然想起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那么,学校为什么要介入呢?这中间,是否还有什么值得深究的问题呢?

站在公司的角度,由于最近猪肉价格上涨,成本增加,经营的难度肯定会上升,但做生意嘛,风险肯定是存在的——只赚不赔的生意,恐怕除了垄断还是垄断(这里就不细说了)!

其实,作为学校,应该看到食堂的良性竞争——竞争的受益者,是消费者也就是学生何和老师嘛!

至于高校食堂的经营者,唯一能做的,不时利用所谓的行政手段或者强力手段,禁止外来竞争,而是要思考如何让自己的饭菜物美价廉——如果你的饭菜比外卖味道好、分量足、价格低,再加上服务更好,还去买外卖的,除了脑袋有问题,我想不出其他理由!

我们有评论还谈到了环境污染的因素,这也不是禁止外卖甚至翻包检查外卖的理由——学校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程序,出台相应的规定,对乱扔垃圾的行为予以适当的处罚啊!

总之,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是好的,但不能打着“为了学生健康”的幌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服务,更不能以此采取非法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2022湖南省研究生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前准备

1.申领“健康码”和“行程码”。自本须知公布之日起,考生须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平台,通过实名认证及信息填报,申领长沙防疫“健康码”和“行程码”。考前请确保本人健康码和行程码显示“绿码”状态。

2.打印准考证。考生于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27日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

注意:《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3.体温监测。自12月11日起,应连续进行自我体温监测、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根据《湖南省2022年硕士生招生考试疫情防控考生须知》要求,自行打印并如实填写《考生健康表》。如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核酸检测。所有考生均需在考前48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并开具核酸检测纸质证明。

二、考试时间

1.2021年12月25日-26日,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2. 12月27日,建筑类专业考试,时间:8:30-14:30(含午餐时间,中间不休息),请考生自备午餐。

三、考场安排

1. 湖南大学考点考楼设在南校区教学中楼、复临舍教学楼和综合教学楼。12月27日的建筑类专业考试设在研究生院楼D区二、三楼。

2. 湖南大学考点的考生准考证上已注明考生参加考试的考场号、考场详细地址和座位号(具体安排见附件)。

3. 因我校考楼分布区域较广,考虑到考试当天的天气、交通等诸多因素,希望考生能够提前一天前来考点熟悉了解本人所在考场的位置(考场具体地址已经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考生入场

1.考生需按考点统一入场时间安排进入考点,并积极配合考点工作人员工作,有序进行入场安全检查。考生进入考点时均需佩戴口罩(考生自备),相互间距1米左右,逐一接受体温测量。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健康码和行程码截图,接受防疫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入考点,进入考场前须摘下口罩接受安检,无问题后才能参加考试。

进入考点时间:上午7:50,下午13:20,严禁考生提前进入教学大楼和教室。

2. 各位考生切勿忘记随身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考试中需使用身份核验系统对全部考生的身份证进行核验。考生在第一单元考试安检入场时上交《考生健康表》(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和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

五、考场要求

1. 考生要认真履行报名时本人签署的《报考2022年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管理,诚信文明应考。

2. 考生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配合考点完成健康检测和身份核验等工作。进入考场前须摘下口罩接受安检,进入考场后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考生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入场身份识别。

3.考生进入考场教室前,请仔细检查是否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用品,须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注意:可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文具的科目以《准考证》上注明信息为准,未注明的考试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

4.考生作答工具由全省统一配备,不得自带。在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生不能将作答工具带出考场(收齐放在桌上),否则以违纪处理。

考生不得携带书包、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计时设备,智能穿戴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每个考场都配有挂钟,考生一律不允许佩戴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室挂钟时间指示仅供考生参考,考室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布信号为准)。携带的手机、手表等计时工具、包等所有随身物品,请统一放在教室前门外的“小件物品放置处”,不能放在自己的座位旁或抽屉里,开考铃声响后若发现考生身边有手机、手表、包等随身物品,以作弊论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考楼,若有丢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5.所有考场均配有视频监控摄像头、挂钟、手机信号屏蔽仪和金属探测仪。考试过程的监控录像在考试结束后将送往省教育考试院接受检查,作为考试处罚的依据。

6.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作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的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人员,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7.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考生上厕所,请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做好充分准备。

9.所有统考科目答卷实行扫描阅卷。为保证答卷的正常评阅,请考生务必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作答,并在指定位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等信息,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统考科目只需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一张答题卡的粘贴1张条码,两张答题卡的粘贴2张条码。“考生信息条形码”经考生本人确认后,全部由监考人员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

10.自命题考试科目要求:考试结束后,考生将本人所有考试材料(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全部装入原试卷袋,在开封处贴上密封签并骑缝签名(如果缺少试卷或答题纸,由考生本人负责)。

特别强调: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拆启试题信封和提前作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请立即停止书写,全体起立,不得延时作答,不得偷看他人答卷。书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一律视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如通过视频回放发现有提前作答、延时作答、偷看他人答卷行为者一律以违规作弊论处。

六、注意事项

1. 因考试时间较长,若考试时天气寒冷,请各位考生注意衣着保暖、考前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保持充足睡眠,坚定信心,从容应考。距离考场较远的考生应尽量提前出发,以防因堵车耽误考试。

2. 为避免车辆拥堵,造成考生入场时间延误,建议考生考试当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我校。所有车辆严禁驶入我校考点设置的警戒线范围内。停放在考试大楼周围以及周围主干道的车辆内一律不得留人。

3.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湖南允许烧柴火吗?

可以的。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北方一些地区从几年前就已经开始禁止烧煤了,还发布了煤改气补贴政策,现在不少北方地区的农村都已经换上了煤改气。 但因为煤改气需要时间,而且有些农村地区分布不集中,集中供暖难度大,所以有些北方农村地区依然是烧煤烧柴取暖,也没有明文禁止。 而在南方的农村地区基本上都是可以烧煤烧柴火取暖的,像贵州、江西、四川、重庆、湖北、湖南等地都是可以烧煤烧柴火的,因为在南方是没有暖气的,只能靠烧煤烧柴火取暖,如果禁止南方农村居民烧煤烧柴火,那么对生活影响极大,而国家也没有出台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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