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必须同股同权吗?股东权利如何灵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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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投身创业的人,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之际,会下意识地倾向认定,股东权利和出资比例紧密关联,也就是所谓的“同股同权”。然而事实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而言,它最大的优势之一是,股东拥有较大的自治空间,而且股权结构设置极为灵活。究竟是否一定要“同股同权”,完全由股东之间的协商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来决定。

公司法是否强制有限公司同股同权

《公司法》在我国,并未强制规定有限公司必须做到“同股同权”,其基本精神在于尊重公司自治,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的,不过,要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话那就除外,这一“但书”条款相当关键,它赋予了股东能够借助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表决权分配方式的法定权利,同样,对于分红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也表明,股东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红,只是全体股东约好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这种情况属于例外 。法律为“同股不同权”预留了充足空间。

有限公司如何设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

“同股不同权”得以达成的关键文件会是公司章程,这是确定无疑的。股东们在公司设立阶段,或者于后期借助对章程进行修订时,要清晰且有条理地把特别的权责安排明白无误地写清楚。比较常见的设计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是表决权与股权比例二者相互分离,比如说,有的股东仅有20%的资金投入,然而章程却规定其拥有51%的表决权;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约定某些重大事项,像增资、解散之类的,必须特定股东,哪怕是小股东,投出一票同意才能够达成。除掉这个以外,分红权是能够单独予以约定的,举例来说,技术入股的股东,即便占股数量不多,可是能够约定较高的利润分配比例。所有的这些设计,都必须清清楚楚写在章程里,并且还要在进入市场之后由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如此才会具备法律效力呢。

同股不同权对有限公司有什么利弊

这种设计具备存在好坏两种方面的性质,其展现利于之处的表现为可达成多种样式的合作需求,它能让那些不投身日常经营的财务投资者,在获取收益之际,把决策权力交给核心管理股东,它还能保护持有核心技术或者资源的少数股东,避免其在被资本冲淡之后丧失话语权力。然而,弊端却是明晰可见的,复杂的股权结构在未来极有可能诱发股东之间的矛盾以及纠纷,特别是在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或者面临重大抉择的时刻,与此同时,过于特殊的约定很可能会对后续的融资产生影响,因为新的投资人会对不清晰的控制权结构存有疑虑。

您在从事针对公司着手进行股权结构设计工作之际,您是更偏向于清晰且简单的同股同权状况,还是依据股东所做出的贡献灵活地构建不同权利?在您自身经验的范围之内,哪种方式更有助于初创公司达成长期稳定的态势?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若是觉得本文有帮助,请点赞并且分享给更多的创业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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