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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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冤假错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摘要近些年来,窦娥、苏三式的冤假错案频频上演,从余祥林案、聂树斌案、再到

赵作海案,它全面深刻地揭露了我国当代司法体制重大缺陷。此类冤案的发生,不仅

给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的巨大的伤害,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损害

国家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不能不质问:悬在每个公民头上的达摩

克利斯之剑真的能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只有深刻的反思产生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而

进行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体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一悲剧,促进司法公正,维

护司法威严,保障人权。

关键词余祥林案、冤假错案、无罪推定、刑讯逼供、司法独立

%1.余祥林案

(—)余祥林案

余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0口,余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

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余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戶,经张的

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4月28H,余祥林因涉嫌杀人

被批捕,后被原赴咀地区屮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

政区划变更,余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屮级人民法

院审理。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

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冋上诉,维持原判。在此期间,余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中诉

材料,并记下了好儿本H记,但冤情依旧。余祥林的母亲杨玉香上访申诉竟被关押9

个月。而后含恨而终;兄长余锁林,为给弟弟申冤,被关41天;某村村民倪乐平,因

写了一个曾见过张在玉的良心证明,被关了3个月。2005年3月28日,余妻张在玉

突然从山东冋到京山。4月13H,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余祥林无罪。

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余祥林终于得以平冤昭雪。

(-)河南“余祥林”案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

南版“余祥林”。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

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刀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

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

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

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

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

向商斤•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

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

于2003年2月13口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被害

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

%1.冤假错案的含义

据了解,冃前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只有错案一词有法律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

权、办理案件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

在办理案件屮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

错案的概念,但是在1998年9月3FI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

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冤案和假案从字面意思上看很好理解,冤案就是发

生了犯罪事实,但是事实真相没杏清楚,冤枉了他人,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

到了惩罚,但是真正的犯罪人却逍遥法外的案件。假案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办案

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自己制造案件。我在这里研究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

犯罪事实,但是曲于公安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

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儿方面: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

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

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屮最早提出来的,并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首次成为法律原则

被载入《人权宣言K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否定了有罪推定;强调在侦查、

审判过程中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保证被告人

获得辩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但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由于我国对该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长期

以来,我们的大多数司法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去

看待被告人,即所谓“进门三分罪”。且《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对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没有

承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权,反而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

如实回答。”这实质上就是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自证其罪,这与默认侦查机关强

制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异。

(%1)刑讯逼供

看过这样的一个笑话:为了测试美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三地警察的实力,联合

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地警察谁先找出兔子。第一个森林前是美国警察,

他们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严格分工,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

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开会耽搁了时间,兔子跑了,任务失败。轮到香港警察,他们

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在森林外一字排开,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兔子,兔

子,你已经被包I韦I了,快出来投降〃半天过去了,没动静.飞虎队进入森林,搜索

一遍,没结果,任务失败。最后是台湾警察,只有四个,先打了一天麻将,黄昏时一人

拿一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台湾警察一人抽着

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熊,

熊奄奄一息的说到:〃不要再打了,我就是兔子..................〃

可见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一些人往往被屈打成招,进而形成“冤假 错案”。

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证明:儿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 的,刑讯逼供

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祸根。虽然我国刑法第二白四十七 条专门规定了刑讯

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 供的非法『段收集证

据,但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却很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 有严格确立,这就为实践

中刑讯逼供的盛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三) 辩护权的缺失

在结案时,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未被合理排除,忽视其无罪辩解意见。侦 察机

关在讯问过程中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对其提供的证据断章取义,导 致所认定

的犯罪事实与无罪辩解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而对于 证据中或证据

间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互和矛盾的疑点,常常被忽略掉。另外公 安机关讯问犯罪嫌

疑人的原则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见法律不保护被指控 人的沉默权,而是强迫

其交代罪行。在这种审讯政策引导下,有的犯罪嫌疑人宁 愿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

情,以换取坦白从宽,害怕因保持沉默而被指责态度不 好招致从严处罚。

(四) 权力机关干涉,难于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 度以及财政制

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 变为地方法院,由

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 Illi 解法律、 弯曲或掩盖事实真

和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在地 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

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 关耍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

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 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

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 Z 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

难境地!

据新华社的有关报道,余祥林“杀妻”冤案,当初就有-•些办案人员对案件 的事实

和证据存在认识分歧,但经过山、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 人员进行协

调,并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判 15 第, 屮院二审维持原

判”。这样就绕开了省高级法院。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 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耍原因。

(五) 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

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违背客观规律,案 件的

侦破是建立在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方向一致,证据形 成统一完

整的链条,具有确定性和排他性,有犯罪事实存在,口犯罪事实确系犯 罪嫌疑人所

为,并应负和应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事实清楚,这样 才能破案。破案

有奖,无可厚非,但非办案人员的原因破不了案就不能罚,更不 能招标破案,否则,

急功近利就会造成冤假错案。

(六) 民众舆论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特别是对于 死刑判

决,往往突出强调“民愤”,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余祥林“杀妻” 冤案中,我们便

看到了 “民愤”是如何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

%1. 小结

冤假错案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为了不让这一悲剧再度上演,我们必 须坚

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增强执法人员 的法治理

念,规范执法行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无罪推定, 禁止刑讯逼

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者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才能维护法律

的尊严,维护国家的威严,才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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