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交警公布“一盔一带”事故案例
近日,裕华交警大队公布了3月份以来3起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的典型事故案例,骑行人因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案例(一)
2022年3月1日17时02分许,张某驾驶冀A0U0**小型轿车,沿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谈固东街交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路口的侯某(未佩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侯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事故案例(二)
2022年3月16日19时19分许,卢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D669**的小型轿车,沿青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塔北路口右转时,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直行的张某(未佩戴头盔)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事故案例(三)
2022年3月18日08时15分许,宋某飞骑电动自行车沿槐安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建华大街口时,与李某华驾驶的冀A566**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宋某飞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此次事故由于宋某飞违反信号灯通行且逆向行驶,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华负次要责任。
裕华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要注意观察,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出行时要自觉佩戴安全防护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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