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民政部办理
提 案 人:吴菊仙
主 题 词:救济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农村低保是对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行农村低保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但是,农村低保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是低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农村低保制度的定义,保障对象是家庭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目前,各地民政部门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标准普遍采用“农民人均纯收入”,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测算、核定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当中,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另外,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低保对象,而是根据印象大概估算,随意填报,导致一些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享受低保。
二是保障标准偏低。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较低,每人每月平均70元。这样的低保标准很难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是基层低保工作力量薄弱。主要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多数乡镇民政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他们不但要承担大量的民政工作,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由于人手不足,导致农村低保户的调查、评议工作流于形式。
为此建议:
一是合理界定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应该定位在老、弱、病、残等缺乏基本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群众。对于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且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家庭,原则上不应纳入低保范围。这样,既可以使低保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简单化。同时,又可促使身体健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群众,通过自身努力,开展生产自救,摆脱贫困,消除等、靠、要的消极依赖思想。
二是适当调整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根据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提高。
三是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应根据乡(镇)人口多少、规模大小、农村低保救助对象数量,适当配备与工作量相符的工作人员,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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